6月1日起執行
本報記者了解到,此次[新加坡公司注冊(ce) ]《通知》較為(wei) 完整地梳理了現有分散在各產(chan) 品、業(ye) 務法規中對商業(ye) 銀行代銷業(ye) 務的各項要求,涵蓋了對銀行代銷各類產(chan) 品的整體(ti) 規範,從(cong) 影響銷售行為(wei) 的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網點管理和人員管理等四方麵核心環節,提出了7項基本原則和25條具體(ti) 要求。
《通知》明確,代銷業(ye) 務是指商業(ye) 銀行利用本行渠道,向個(ge) 人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的有投資風險的產(chan) 品。
“此次《通知》並非針對商業(ye) 銀行所有的代銷產(chan) 品,而是向個(ge) 人客戶銷售或推介的非本行發行的、有投資風險的產(chan) 品,比如代銷國債(zhai) 不在其中。”上海銀監局相關(guan) 負責人對本報記者透露。
滬銀監局要求商業(ye) 銀行對被代理機構、代銷產(chan) 品和客戶匹配度進行了解。“比如規定銀行對被代理機構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進行盡職調查;此外,代銷產(chan) 品前,銀行需要求被代理機構提供產(chan) 品介紹、風險收益測算情況和客戶標準等。”該負責人說道。
據了解,此次《通知》還推出了一些新舉(ju) 措:[新加坡注冊(ce) 公司]一是“分區銷售”,即商業(ye) 銀行代銷產(chan) 品與(yu) 辦理存款業(ye) 務在網點的不同區域,對於(yu) 高風險產(chan) 品設置銷售專(zhuan) 區,銷售區有明顯標識並作額外風險提示。
二是要求銀行建立收錄全部產(chan) 品信息的查詢平台,收錄在售和續存期內(nei) 代銷產(chan) 品的基本信息,這個(ge) 平台既便於(yu) 銀行統一管理所有代銷產(chan) 品,同時也為(wei) 客戶了解產(chan) 品來源提供了便利,實現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則是滬銀監局要求所有銷售櫃台都要配備錄音係統,記錄銷售人員對產(chan) 品關(guan) 鍵交易信息及風險的提示,以及客戶對上述提示確認的過程。而這種監控不僅(jin) 是用於(yu) 訴訟和投訴時提供證據,更重要的是加強對基層銷售行為(wei) 的監督和管理,為(wei) 銀行和客戶雙方界清責任,提供有力的技術和製度支持。
“高風險產(chan) 品的銷售錄音應保留到產(chan) 品到期兌(dui) 付完畢。”上海銀監局相關(guan) 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
本報記者還了解到,《通知》明確銀行要對有推介期、推廣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風險產(chan) 品,要求被代理機構設置讓客戶考慮是否適合作出投資的猶豫期,猶豫期內(nei) 允許客戶根據約定解除相關(guan) 合同。高風險產(chan) 品的風險程度相當於(yu) 《商業(ye) 銀行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銀行理財產(chan) 品風險評級4級(含)以上。
不久前,上海銀監局已下發《關(guan) 於(yu) 商業(ye) 銀行與(yu) 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下稱《風險提示》),要求轄內(nei) 商業(ye) 銀行重點關(guan) 注此類業(ye) 務中的聲譽風險、客戶信息安全、非正常資金往來以及員工“私售”產(chan) 品等風險。滬銀監局要求轄內(nei) 商業(ye) 銀行尤其要加強產(chan) 品銷售終端管理,堅決(jue) 杜絕基層網點和員工銷售或推介未經批準的非本行產(chan) 品。
警示多人共同出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特別提到“嚴(yan) 禁多人共同出資但僅(jin) 以單人名義(yi) 購買(mai) 的行為(wei) ”。
“多個(ge) 未達到產(chan) 品銷售起點金額要求的投資者,采用共同出資但僅(jin) 以單人名義(yi) 購買(mai) 的行為(wei) ,屬於(yu)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本身已經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非但不受保護,而且要承擔相應責任。”上述銀監局人士說,而商業(ye) 銀行則要在銷售前主動告知,並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戶確認購買(mai) 資金來源為(wei) 自有資金。
該人士繼續表示,對有最低投資額的金融產(chan) 品,一定不要采用“拖拉機”的方式參與(yu) 投資。監管部門要求設置最低投資額,意圖是保證投資者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此類投資品一般不適合普通百姓購買(mai) 。
“如果用‘湊份子’的方式,由親(qin) 友代持,拖掛幾個(ge) 小額投資者,是不受保護的,實際是會(hui) 承擔更大的風險。尤其在商業(ye) 銀行執行《通知》後,加強銷售提示和證據保存,客戶如有意隱瞞事實,一旦產(chan) 生糾紛,在舉(ju) 證方麵不利,要對自己的錢財更加慎重,不能光顧收益不顧風險。”該人士如是說。
此輪銀行代銷業(ye) 務整頓持續“加碼”源自此前頻發的理財產(chan) 品事件,包括華夏銀行員工私賣產(chan) 品致投資者巨虧(kui) 、建行代銷證大金牛虧(kui) 損嚴(yan) 重等。2012年12月,銀監會(hui) 曾下發《關(guan) 於(yu) 銀行業(ye) 金融機構代銷業(ye) 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全麵排查代理銷售第三方產(chan) 品的業(ye) 務。
此外,本報記者還從(cong) 相關(guan) 知情人士處獲悉,[注冊(ce) 新西蘭(lan) 公司]上海銀監局已於(yu) 4月1日開通轄內(nei) 商業(ye) 銀行理財產(chan) 品匯總登記係統,這是一個(ge) 麵向行業(ye) 內(nei) 部的平台,要求轄內(nei) 銀行必須對理財產(chan) 品的申請、銷售、兌(dui) 付情況、實際收益情況等進行統一錄入。
“目前第一期的理財產(chan) 品錄入工作已經完成,銀監局要求轄內(nei) 銀行必須‘一產(chan) 品一上報’,”滬上一位相關(guan) 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說,“接下來這一平台還將繼續完善,比如增加更多數據分析功能,便於(yu) 監管部門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