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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首修

在4月23日~25日舉(ju) 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將提交審議。[新西蘭(lan) 公司注冊(ce) ]一些法律專(zhuan) 家分析,修正案可能涉及公益訴訟和金融消費等內(nei) 容。

法律專(zhuan) 家認為(wei) ,20年前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hui) 福利,金融理財、電子商務則不曾涉及。如今,醫療、住房等領域已經帶有經營性質,金融消費和電商也差不多家喻戶曉,新消法恐怕不得不回應這些領域中的糾紛。

涉及眾(zhong) 多新領域

消法明顯滯後、亟須修改,幾乎成為(wei) 社會(hui) 的普遍共識,五六年前修法呼聲就頗高。

2009年,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劉俊海就呼籲,修法應進一步拓寬消法適用範圍,囊括各類物質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議建立產(chan) 品召回製度和對“網上交易”等三類產(chan) 品交易建立消費者冷靜期製度。

不過,直到最近,這部法律才開始真正進入修改的流程。

目前外界尚不知具體(ti) 修改的條款和內(nei) 容,即便是參與(yu) 草案研討的一些專(zhuan) 家對於(yu) 最後送交審議的版本也不甚了解。

今年1月15日,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率領的調研組曾就消法修改到湖北黃石調研,當地一則報道顯示,調研內(nei) 容涉及房屋、醫療,還有電子商務、電視購物,教育、保險和通信等。

去年3月,[新西蘭(lan) 注冊(ce) 公司]全國人大法工委也曾在湖北進行立法調研,在座談會(hui) 上,與(yu) 會(hui) 代表分別就“消費者”是否應僅(jin) 限於(yu) “自然人”、“三包”義(yi) 務是否進一步擴展、實踐中經營者“霸王條款”主要涉及哪些內(nei) 容、預付款服務主要存在哪些領域及存在問題、無條件解除權是否應該限製、消費者協會(hui) 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障礙等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了討論。

“這部法律當然要與(yu) 時俱進,涉及眾(zhong) 多新內(nei) 容是必需的。”上海律協民委會(hui) 主任譚芳對《第一財經(微博)日報》分析,修正案可能會(hui) 結合最近其他法律修改的內(nei) 容,最重要的一個(ge) 內(nei) 容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它首次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zhong) 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行為(wei) ,法律規定的機關(guan) 和有關(guan) 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法是基本法律,消法是非基本法律,通常前者規定的內(nei) 容會(hui) 在後者裏有更詳細的體(ti) 現。“既然訴訟法明確了消費領域的公益訴訟,那麽(me) 消法可以規定由消保委等機構履行公益訴訟的職能。”在譚芳看來,新消法最有可能增加公益訴訟的內(nei) 容,這既有民訴法的依據,也符合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意圖。不過,她認為(wei) 公益訴訟的主體(ti) 不會(hui) 放開,主要是由各地消保委組織負責,否則在涉及賠償(chang) 部分,很容易造成利益衝(chong) 突。

加重處罰有難度

消法第49條懲罰性賠償(chang) 是一個(ge) 突破性的亮點,即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wei) 需雙倍返還消費金額。該條款也屢屢被消費者成功運用,有效遏製了一些商家的欺詐行為(wei) ,但不足之處在於(yu) ,加倍賠償(chang) 並不適用於(yu) 所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僅(jin) 僅(jin) 針對欺詐;此外有些商品價(jia) 值不高,賠兩(liang) 倍不足以起到震懾效果。所以,不少學者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需要完善,尤其是懲罰力度要加大。

不過,譚芳認為(wei) 這種可能性不太大。因為(wei) 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wei) 也可以引用《侵權責任法》,一旦加大消法的處罰力度,很可能會(hui) 涉及兩(liang) 部法律不相協調的部分。

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yu) 高新技術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主任商建剛也告訴本報記者,加大處罰力度有必要,但是懲罰性賠償(chang) 從(cong) 兩(liang) 倍增加到更多倍數不太可能。不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增加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成本,除了常規的行政處罰外,法院還可以增加民事處罰。根據《民法通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金融消費者界定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消費。金融機構的地位日趨強勢,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情況層出不窮,而但這方麵的法律保護卻略顯不足。尤其是金融海嘯來襲,不少金融衍生產(chan) 品因為(wei) 投資者(消費者)造成巨虧(kui) 。

但是這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yi) 卻有不小的爭(zheng) 議,狹義(yi) 的金融消費者可理解為(wei) 為(wei) 了生活需要而購買(mai) 金融產(chan) 品或者金融服務的人,而廣義(yi) 的金融消費者涵蓋了投資者,這類主體(ti) 若適用消法則有較大的困難。

與(yu) 概念爭(zheng) 議相伴而生的是大量的金融消費類糾紛和訴訟,對於(yu) 如何化解這類糾紛,上海市法學會(hui) 金融法研究會(hui) 會(hui) 長、華東(dong) 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曾對本報建議,在全國範圍內(nei) 成立專(zhuan) 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hui) ,並出台[注冊(ce) 塞舌爾公司]《金融服務法》。

不過,此番修法中不太可能體(ti) 現這一點。值得慶幸的是,消法會(hui) 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比較明確。在去年7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陝西省召開消法修改座談會(hui) 時,陝西保監局就提出設立專(zhuan) 章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保險消費者受到消法的切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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