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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注冊資本5000萬 個人征信機構門檻提高

[注冊(ce) 離岸公司]信貸信息納入金融信息庫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職能。央行負責人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應遵守《條例》中征信業(ye) 務規則的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信貸業(ye) 務的機構有義(yi) 務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ge) 人和企業(ye) 的信貸信息,提供時需要取得信息主體(ti) 的書(shu) 麵同意,提供個(ge) 人不良信息應提前通知信息主體(ti)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wei) 信息主體(ti) 和取得信息主體(ti) 書(shu) 麵同意的金融機構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guan) 可以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運行維護的我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8年來,已收錄1800多萬(wan) 戶企業(ye) 、8億(yi) 多個(ge) 人的有關(guan) 信息。

一位商業(ye) 銀行信用卡部門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央行主導的金融信用信息庫在目前我國的征信係統中占主導地位,但在服務對象和市場化運作方麵還有所欠缺,能夠接入這個(ge) 信息庫的金融機構並不包括一些新型的借貸組織如小貸公司、網絡貸款等機構,隨著未來融資方式、金融機構類型的豐(feng) 富,其他類型的征信機構會(hui) 成為(wei) 這個(ge) 官方信用信息數據庫的有益補充。

[注冊(ce) 香港公司]1月30日,對於(yu) 將在3月15日起正式實施的《征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人民銀行相關(guan) 負責人就各方麵關(guan) 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央行負責人表示,《條例》對從(cong) 事個(ge) 人征信業(ye) 務的征信機構和從(cong) 事企業(ye) 征信業(ye) 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

《每日經濟新聞(微博)》記者注意到,此次即將正式實施的《條例》中,廣受關(guan) 注的不良信息保留時間為(wei) 5年,與(yu) 2011年第二版征求意見稿規定一致。

不良信息5年應刪除

考慮到個(ge) 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wei) 既適應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對了解個(ge) 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實加強對個(ge) 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ge) 人隱私,《條例》對設立從(cong) 事個(ge) 人征信業(ye) 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yan) 格。

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dong) 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ce) 資本不少於(yu) 5000萬(wan) 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製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ye) 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ge) 人征信業(ye) 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登記。征信機構設立後,國務院征信業(ye) 監督管理部門將定期向社會(hui) 公告征信機構的名單。

這一規定與(yu) 2011年的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較一致,但與(yu) 2009年的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相比,則將征信機構的注冊(ce) 資本門檻由500萬(wan) 元人民幣提高到了5000萬(wan) 元,且增加了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要求。

而對於(yu) 企業(ye) 征信的審批,則有所放鬆。2003年,主管部門最初起草上報國務院的 《征信管理條例》與(yu) 2009年的征求意見稿,均對個(ge) 人和企業(ye) 征信機構的設立要求相同的審批條件。此次正式公布的《條例》對設立從(cong) 事企業(ye) 征信業(ye) 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則相對寬鬆。隻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nei) 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與(yu) 此同時,《條例》鼓勵企業(ye) 信用信息公開透明,為(wei) 企業(ye) 征信業(ye) 務的發展提供較為(wei) 寬鬆的製度環境。

[香港公司注冊(ce) ]對於(yu) 個(ge) 人征信記錄保留時間,《條例》稱,征信機構對個(ge) 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wei) 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wei) 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這個(ge) 與(yu) 2011年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一致。

對於(yu) 此前存在爭(zheng) 議的5年期限,央行負責人表示,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於(yu) 促使個(ge) 人改正並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ti) 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ti) 的約束力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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