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查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罰則當中,隻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並未對超出繳納上限給出相應的處罰。
中原地產(chan) 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wei) 也表示,很多大型企業(ye) 用盡量多的繳納公積金,來減少明麵上的工資。“公積金的來源並無政府支出,隻有職工被扣除的工資部分和單位繳納的部分,公積金繳存的差距,更多是緣自收入的不均衡。”張大偉(wei) 說。[注冊(ce) 塞舌爾公司]
此外,汪麗(li) 娜認為(wei) ,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催繳公積金的動力,卻沒有限製上限的動力。其道理很簡單,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ge) 預算外事業(ye) 單位,其人頭費管理費全部來自繳存公積金規模與(yu) 貸款規模的利差和資金經營的增值收益,繳存的低息儲(chu) 蓄越多,可獲取收益的機會(hui) 越大。
其次,是監管機製不健全,公積金是政府發起設立的住房儲(chu) 蓄,但資金的屬性歸公積金繳存人所有。對於(yu) 歸集規模達萬(wan) 億(yi) 的巨額儲(chu) 蓄資金,卻長期遊離於(yu) 金融監管部門的視野之外,公眾(zhong) 看不到公積金歸公集與(yu) 使用情況的年報,公積金的信息不公開、不透明,資金所有人沒有知情權、參與(yu) 權和決(jue) 策權。
建議
製度應該照顧弱者
應該怎麽(me) 縮小繳存額度的過大落差、遏製不合理繳存,實現公平呢?
汪麗(li) 娜建議,在未來公積金條例修改中,首先要嚴(yan) 格落實繳存額度和繳存比例的上限政策,以此來縮小日漸擴大的繳存額度差距。
專(zhuan) 家表示,實現公平,不能隻盯著繳存。中低收入者除了繳存額度較低外,在使用上也有種種不便,某種程度上存在“窮人不夠用、富人用太多”的問題。
汪麗(li) 娜表示,為(wei) 強化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應實行差別化貸款利率,縮小收入較低的“淨儲(chu) 戶”與(yu) 較富裕的“淨借款”人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應適當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歸繳存人所有,可用於(yu) 為(wei) 無力購房的公積金繳存人提供租賃性住房。
張大偉(wei) 也認為(wei) ,公積金一定程度上應照顧到低收入者的貸款需求,不應單純按照繳納額考慮貸款額。可動態調整貸款額度,對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或貸款額度,讓他們(men) 有能力用公積金買(mai) 房。他建議,政府部分使用公積金建設的保障房,應該優(you) 先分配給繳納公積金的低收入職工。
此外,汪麗(li) 娜還建議,應擴大公積金的使用範圍,用於(yu) 支付租金、裝修、交物業(ye) 費、取暖費等與(yu) 住房相關(guan) 的各項支出。對特殊家庭,可以用於(yu) 子女上學、醫療等應急性支出,減少強製儲(chu) 蓄對居民消費的抑製。此外,還要強化監督和管理機製,建立起規範的會(hui) 計、審計、信息披露和社會(hui) 監督機製,削弱公積金製度的不公平因素。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記者的調查結果令人不安。[注冊(ce) 薩摩亞(ya) 公司]
公積金繳存差距,本質上是收入差距。極端的事例顯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積金貸款買(mai) 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積金不是買(mai) 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稅手段。
貢獻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樣,在公積金的問題上,我們(men) 既要反對平均主義(yi) ,杜絕大鍋飯,又要逐步縮小差距,實現公平正義(yi) 。
事實表明,現行的管理製度亟須完善,讓公積金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同城不同單位 差距竟達141倍
供職於(yu) 北京市某文化企業(ye) 的李小雨,每月公積金個(ge) 人繳存額僅(jin) 為(wei) 202元;而供職於(yu) 某在京大型企業(ye) 的劉笑笑是2012年2月剛入職的一名員工,其公積金月繳存額已經達到了2070元。兩(liang) 者差距達到10倍之多。
如果這個(ge) 數字還顯“溫和”的話,記者在山西的調查就有點嚇人
楊娜在某大型企業(ye) 山西分部工作,工資條顯示每月公積金單位繳存額高達16950元,在山西另一企業(ye) 供職的吳曉明,每月個(ge) 人繳存額僅(jin) 為(wei) 120元。差距高達141倍。
在山東(dong) 濟南,記者從(cong) 某企業(ye) 普通員工張鬆的工資條上看到其個(ge) 人公積金繳納額度為(wei) 1758.24元,而在某網站工作的王晉的工資條顯示,他每月繳納的公積金為(wei) 100.3元。
差距為(wei) 什麽(me) 會(hui) 這麽(me) 巨大?公積金的數額沒有一定之規嗎?
在北京,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wei) 繳納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公積金的繳存比例,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關(guan) 於(yu) 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ti) 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yu) 5%,原則上不高於(yu) 12%。
為(wei) 控製公積金總額度,除了在繳納比例方麵進行限製外,相關(guan) 政策還對繳納額度規定了上限。北京市規定,2012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額上限,按照2011年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
北京市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1年北京職工平均工資為(wei) 4672元。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個(ge) 人和單位公積金繳納額共計最高3364元/月。
原因
用人單位突破紅線
既然有規定,多寡不均為(wei) 何還能大行其道?
記者調查中發現,繳存單位並未執行規定。一些單位為(wei) 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則視上限為(wei) 空文,把公積金變成了隱性福利。
李小雨說,“我們(men) 單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繳存基數沒有按職工全部工資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會(hui) 保險繳納基數下限1680元為(wei) 繳存基數,乘以12%的存繳比例,得到的繳納額度。
某些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情況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業(ye) 單位工作兩(liang) 年,月工資收入4000餘(yu) 元,而繳納的公積金總額卻達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說法,單位繳納公積金的基數是其月全部工資,以現在梁嘉的公積金水平,繳納的比例已經達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規定的12%的繳納比例。
在山西太原,當地最高繳存額1331元,還不到楊娜公積金實際交納數的零頭。按照當地政策,單位繳存比例高於(yu) 12%的部分,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楊娜表示並不清楚納稅情況。
根據2006年國資委發布的《關(guan) 於(yu) 中央企業(ye) 嚴(yan) 格執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ye) 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ye) 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ye) 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薩摩亞(ya) 公司注冊(ce) ]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鄉(xiang) 建設經濟係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陳淮認為(wei) ,應該區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繳存差距,區域、行業(ye) 之間正常工資水平基礎上的差距屬於(yu) 合理範疇。
突破了相關(guan) 規定的繳存,顯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li) 娜說,月薪較高的企業(ye) 高管,能獲得動輒幾千上萬(wan) 元的公積金也就成了見怪不怪的常態,而一些私營部門因經營不景氣、職工工資基數低,獲得的公積金儲(chu) 蓄也就比較低,甚至有些非國有部門的企業(ye) 根本不為(wei) 職工建立公積金。這種“上下突破”必須得到遏製。
原因
超過上限尚無罰則
作為(wei) 一項社會(hui) 保障製度,公積金為(wei) 何會(hui) 出現巨大的繳存差距?
汪麗(li) 娜表示,繳存額的差距大是我國現行經濟中不同行業(ye) 、不同經濟部門收入差距擴大的一種表現,同時,這也反映出公積金製度設計的缺陷。
汪麗(li) 娜認為(wei) ,現行的公積金製度,沒有充分考慮繳存職工的就業(ye) 單位的差異和工資收入的差距,並在製度設計中盡可能去縮小收入差距。
按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guan) 配套政策,職工和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yu) 職工月平均工資5%,但對繳存上限,雖有明確要求,卻隻是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具體(ti) 到執行層麵,由各城市依據各自情況而定,這就為(wei) 一些有條件的企事業(ye) 單位借公積金免交個(ge) 人所得稅之機,提高本單位職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