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ti) 決(jue) 策、分工製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wei) 受理、見麵會(hui) 、問核、反饋會(hui) 、預先披露、初審會(hui) 、發審會(hui) 、封卷、會(hui) 後事項、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製約。對每一個(ge) 發行人的審核決(jue) 定均通過會(hui) 議以集體(ti) 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ge) 人決(jue) 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具體(ti) 審核環節簡介[香港公司注冊(ce) ]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hui) 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hui) 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征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ye) 、公務回避的有關(guan) 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麵會(hui) 環節
見麵會(hui) 旨在建立發行人與(yu) 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製。會(hui) 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ye) 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準、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麵會(hui) 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guan) 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麵會(hui) 參會(hui) 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3、問核環節
問核機製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hui) 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問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liang) 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guan) 負責人。
4、反饋會(hui) 環節
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cong) 非財務和財務兩(liang) 個(ge) 角度撰寫(xie) 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hui) 討論。反饋會(hui) 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guan) 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hui) 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hui) 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hui) 後將形成書(shu) 麵意見,履行內(nei) 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yu) 審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guan) 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複。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複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複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複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yu) 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yu) 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guan) 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hui) 討論。
5、預先披露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guan) 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hui) 材料與(yu)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shu) (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guan) 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hui) 。
6、初審會(hui) 環節
初審會(hui) 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hui) 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初審會(hui) 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據初審會(hui) 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nei) 部程序後轉發審會(hui) 審核。
初審會(hui) 討論決(jue) 定提交發審會(hui) 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hui) 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shu) 麵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hui) 的準備工作。初審會(hui) 討論後認為(wei) 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hui) 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shu) 麵反饋意見。
7、發審會(hui) 環節
發審委製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zhuan) 家決(jue) 策機製。目前發審委委員共25人,分三個(ge) 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hui) 和發審會(hui) ,並建立了相應的回避製度、承諾製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hui) 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hui) 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jue) ,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hui) 議由7名委員參會(hui) ,獨立進行表決(jue) ,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wei) 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jue) 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會(hui) 前有工作底稿,會(hui) 上有錄音。
發審會(hui) 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時間順序安排,發行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注冊(ce) 香港公司程序]
發審會(hui) 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hui) 發布會(hui) 議公告,公布發審會(hui) 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hui) 議時間、參會(hui) 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hui) 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wei) 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jue) 。發審會(hui) 認為(wei) 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shu) 麵審核意見,履行內(nei) 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
8、封卷環節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hui) 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hui) 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hui) 後事項環節
會(hui) 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hui) 審核後,招股說明書(shu) 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jue) 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hui) 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guan) 說明。須履行會(hui) 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guan) 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hui) 後事項相關(guan) 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hui) 審核的需要履行內(nei) 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hui) 後事項與(yu) 封卷可同時進行。
10、核準發行環節
封卷並履行內(nei) 部程序後,將進行核準批文的下發工作。
三、與(yu) 發行審核流程相關(guan) 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過程中,我會(hui) 將征求發行人注冊(ce) 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征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特殊行業(ye) 的企業(ye) 還根據具體(ti) 情況征求相關(guan) 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國家發改委和相關(guan) 主管部門未回複意見前,不安排相關(guan) 發行人的預先披露和初審會(hui) 。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liang) 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ti) 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ti) 按西部企業(ye) 優(you) 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ye) 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ye) 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審核環節的企業(ye) 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審核進度計劃。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分別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20條、[注冊(ce) 香港公司費用]第22條的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ju) 報材料的,將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zhuan) 題會(hui) 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nei) 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