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經濟形勢較為(wei) 嚴(yan) 峻複雜的情況下,銀行此前一些已經得到治理的違規,甚至違法現象開始顯露。洪女士就親(qin) 身遭遇了這樣的事情。
在銀行大廳購買(mai) 了理財產(chan) 品,在蓋有銀行公章的文件上簽字畫押,一切都和在其他銀行辦理業(ye) 務一樣。但是,資金卻並沒有進入銀行,而是進了客戶經理的腰包。[注冊(ce) 汶萊公司]洪女士的個(ge) 案發人深省。
讓她更難以接受的是,挪用她資金的客戶經理與(yu) 其已相識多年。這位客戶經理大展旁氏騙局手段,將洪女士的資金用於(yu) 放高利貸。與(yu) 洪女士有類似遭遇的客戶有多名,被挪用的資金總量多達數千萬(wan) 元。正是由於(yu) 企業(ye) 資金鏈出現問題,客戶經理才露出蛛絲(si) 馬跡。
根據當地公安局一名警官介紹,涉事的銀行客戶經理夏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批捕手續也已經在辦理中。
對於(yu) 洪女士而言,現在最緊要的就是收回理財資金。目前洪女士已與(yu) 夏某所在的某股份製銀行某支行協商還款問題。問題的另一關(guan) 鍵是,為(wei) 何事件就發生在營業(ye) 大廳而銀行卻稱毫不知情?銀行的操作風險防範在新的經濟環境下會(hui) 引發哪些思考?
銀監會(hui) 曆來重視操作風險管控,早在2007年就頒布了《商業(ye) 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對商業(ye) 銀行的操作風險的定義(yi) 、量化、防範等方麵進行規範。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銀行的操作風險管控將麵臨(lin) 新的壓力與(yu) 挑戰。
關(guan) 健點之一:
資金為(wei) 何未進銀行
洪女士與(yu) 夏某已相識多年。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洪女士到該支行營業(ye) 大廳辦理業(ye) 務,夏某向她推薦了一款理財產(chan) 品。這項產(chan) 品是為(wei) 貴賓客戶提供各類人民幣、外幣理財產(chan) 品,由本外幣存款,本外幣理財、股票、基金、國債(zhai) 、信托、保險、委托貸款等產(chan) 品組成,收益高於(yu) 傳(chuan) 統存款產(chan) 品。50萬(wan) 元或者等值人民幣的外幣為(wei) 起點。預期綜合理財年收益為(wei) 7%。
此後洪女士先後購買(mai) 了1550萬(wan) 元,一年到期後,收益為(wei) 108萬(wan) 元。這部分本金和收益都按期到賬。
在此情況下,洪女士加大了投資金額。根據洪女士的數份合同記錄顯示,從(cong) 2011年11月14日至2012年8月29日,分12份陸續購進此類理財產(chan) 品共2400萬(wan) 元。
由於(yu) 有之前的“良好”投資記錄,洪女士並未發現異常。直到2012年9月5日晚11時,洪女士
接到支行行長電話通知,理財資金被挪用,公章是假的,資金沒進入銀行係統。
洪女士並非唯一的受害者。
記者獲悉,夏某不僅(jin) 挪用了洪女士購買(mai) 理財產(chan) 品的資金,還牽涉到其他客戶。有兩(liang) 筆200萬(wan) 和450萬(wan) 的資金已經登記備案到公安機關(guan) 。但前述警官沒有向記者確認這兩(liang) 筆資金。
上述兩(liang) 名客戶均有借據,由此可見,這些資金可能也沒有進入銀行係統內(nei) 。
關(guan) 健點之二:循環路徑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此事事發起因是溫州某地一家企業(ye) 出現問題。當時上述銀行支行領導得知夏某也有參與(yu) 這家企業(ye) 的融資,立馬感到情況不妙。夏某交代自己挪用了4名客戶的資金,其中包括了洪女士的2400萬(wan) 。
和洪女士一樣,其他三名客戶基本都與(yu) 該銀行有業(ye) 務往來,並且都是夏某的熟人。
洪女士是當地新電器城的一名商戶,夏某當時在附近的城市信用社工作,後來信用社搬離此地,雙方中斷了業(ye) 務往來。2004年,夏某主動上門,修複了雙方的業(ye) 務往來,至此幾近十多年。正是如此,洪女士才對夏某信任有加。
[注冊(ce) 安圭拉公司]讓洪女士一直未察覺的另一原因在於(yu) 之前的投資都能按約結賬。這在於(yu) 夏某的旁氏騙局手段。
事發後,洪女士夫妻才發覺,此前買(mai) 理財產(chan) 品的收益與(yu) 本金的返還均是來自銀行其他客戶賬戶。轉出去也是轉到其他的客戶賬號。
比如,2010年11月12日,洪女士的賬戶被轉給黃某某賬戶100萬(wan) 。2011年11月12日,委托理財合同期滿,夏某在葉某某的賬號下分兩(liang) 次轉賬給洪女士賬戶100萬(wan) 本金和7%的“委托理財”收益7萬(wan) 。2011年4月20日,夏某從(cong) 洪女士賬戶匯給黃某某賬戶200萬(wan) ,2012年4月20日,葉某某賬戶轉入200萬(wan) ,用以填補之前轉走賬戶的資金。
圍繞洪女士在上述銀行開設的理財產(chan) 品賬戶,一般都通過同個(ge) 賬戶做本息分開兩(liang) 期轉入。牽涉到該銀行6人以上的賬戶資金,累加操控資金額度為(wei) 3000萬(wan) 元以上。再加上此後尚套其中的2400萬(wan) ,兩(liang) 年時間內(nei) ,單單圍繞洪女士開設的理財賬戶,估計操控資金起碼在5000萬(wan) 元上下。
夏某如此隨心所欲,是基於(yu) 雙方10年來建立的信任關(guan) 係,洪女士又不熟悉銀行業(ye) 務操作流程,將銀行網銀插在客戶經理的電腦上,任其自行操作劃款。此也是一個(ge) 比較關(guan) 鍵的漏洞。
由於(yu) 理財本金和利息都按時到賬,這些客戶都未發現異常。直到夏某放高利貸的企業(ye) 出事,所有問題才得以暴露。
銀行過失之辯
洪女士當時並未發覺這是銀行客戶經理私底下的操控。因為(wei) 每次簽訂理財合同,都在銀行的營業(ye) 場所,在客戶經理夏某的辦公室裏簽訂合同,並由夏某親(qin) 自拿到“樓上”蓋好公章交予洪女士。
在簽訂這份合同之前,客戶本人必須在該銀行開設個(ge) 人結算賬戶,並存入相應的資金。記者獲得的洪女士該份2012年3月31日簽署的理財合同上,不僅(jin) 有客戶和銀行客戶經理的簽字,還蓋有“某銀行零售業(ye) 務部”的公章。
“支行行長告知我,我在銀行所購買(mai) 理財產(chan) 品竟然是假的,所蓋銀行的章也是假的。”洪女士稱。
不過,洪女士認為(wei) ,銀行完全負有責任,“我是在銀行的員工推薦下,在銀行的經營場所(該支行一樓),購買(mai) 的理財產(chan) 品。銀行的職工、客戶經理代表的是銀行,和我簽訂了合同,並蓋上了銀行的印章。”
事實上,案發後銀行就主動找其協商解決(jue) 。雙方有過幾輪洽談,到目前為(wei) 止尚未達成一致意見。該事件被定性為(wei) 涉嫌刑事案件之後,銀行就轉變了態度。[注冊(ce) 加拿大公司]洪女士介紹,“銀行認為(wei) 是夏某將巨額資金轉為(wei) 己有,要我自己承擔損失。”
對此,溫州光正大律師事務所主打金融的律師林達認為(wei) ,銀行員工行為(wei) 涉嫌犯罪,這是銀行和員工之間的事情。但在客戶方而言,認定對方是銀行的員工才會(hui) 有此業(ye) 務往來。何況,合同也是在銀行營業(ye) 場所簽訂。如果公章是假,銀行本身應該也存在風控問題。如果公章是真的,那麽(me) 銀行應該依法負責相應的責任。
理財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問題及相關(guan) 事宜,還需要進一步做出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