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ye) 建設費征收有關(guan) 問題。
根據通知,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文化事業(ye) 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繳納文化事業(ye) 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ge) 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ge) 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注冊(ce) 汶萊公司]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ye) 建設費。
同時,繳納文化事業(ye) 建設費的單位和個(ge) 人(簡稱繳納義(yi) 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總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並征收。
通知明確,文化事業(ye) 建設費的繳納義(yi) 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yu) 繳納義(yi) 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注冊(ce) 安圭拉公司]繳納期限與(yu) 繳納義(yi) 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guan) 根據繳納義(yi) 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