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全資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劃轉的房屋,以及企業(ye) 合並、分立後其存續的土地、房屋權屬,均可以免征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方麵解釋,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企業(ye) ,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注冊(ce) 香港公司瑞豐(feng) 專(zhuan) 業(ye) 辦理]合並改建為(wei) 一個(ge) 企業(ye) ,且原投資主體(ti) 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ye) 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ye) 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wei) 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投資主體(ti) 相同的企業(ye) ,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ye) 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