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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府不得買奢侈品蓋豪華樓

國務院9日正式公布《機關(guan) 事務管理條例》,作為(wei) 我國首部專(zhuan) 門規範機關(guan) 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把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的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等問題作為(wei) 重點,堅持勤儉(jian) 節約原則,明確了機關(guan) 運行經費、機關(guan) 資產(chan) 和服務管理的基本製度與(yu) 要求。日前,國務院法製辦、[注冊(ce) 塞舌爾公司流程]國務院機關(guan) 事務管理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進行了解讀。

“三公經費”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說,在經費管理方麵,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機關(guan) 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guan) 運行的基本需求,組織製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guan) 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jia) 格,組織製定機關(guan) 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guan) 開支標準。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製、從(cong) 嚴(yan) 從(cong) 緊的原則,采用定員定額方式編製機關(guan) 運行經費預算,嚴(yan) 格控製“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guan) 運行經費預算,製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為(wei) 防止花錢大手大腳,條例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wei) 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jia) 格應當低於(yu) 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jia) 格。

此外,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guan) 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製度,組織開展機關(guan) 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jia) 等工作。

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yang) 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如何注冊(ce) 塞舌爾公司]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分類製定機關(guan) 資產(chan) 配置標準。

針對社會(hui) 普遍關(guan) 心的公務用車問題,條例作出了詳實的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嚴(yan) 格執行公務用車編製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製度;不得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wei) 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nei) 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捐贈的車輛;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製度,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yang) 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此外,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guan) 用地和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管理,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批準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不得安排與(yu) 本部門業(ye) 務工作無關(guan) 的考察和培訓

為(wei) 了杜絕公務接待的鋪張浪費,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yi) 、務實節儉(jian) 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國務院機關(guan) 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guan) 公務接待的相關(guan) 製度和中央國家機關(guan) 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yan) 格執行公務接待製度和標準。

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後勤服務,條例明確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機關(guan) 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製定統一的機關(guan) 後勤服務管理製度,確定機關(guan) 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此外,條例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控製會(hui) 議數量、規模和會(hui) 期,充分利用機關(guan) 內(nei) 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hui) 議。政府各部門應當控製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yu) 本部門業(ye) 務工作無關(guan) 的考察和培訓。

機關(guan) 事務管理人員違反條例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注冊(ce) 塞舌爾公司標準方案]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guan) 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wei)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guan) 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機關(guan) 運行經費、資產(chan) 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guan) 事務管理製度、標準行為(wei) 的舉(ju) 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條例規定,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的,由上級機關(guan) 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guan) 或者監察機關(guan) 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機關(guan) 事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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