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消息稱,廣州華美集團總裁、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人物張克強等被訴詐騙罪一案近期有望一審宣判,該案自去年年底的12月30日、31日和今年1月4日三天的公開審理後至今已有半年。
張克強案禍起投資
據中國經營報(微博)報道,2008年3月11日,ST數碼成功更名為(wei) ST鹽湖後複牌。張克強旗下的華美豐(feng) 收和其他投資夥(huo) 伴,當天的股票市值超過了50億(yi) 元。這是他們(men) 兩(liang) 年前花了3.69億(yi) 元取得的一項投資。 [瑞豐(feng) 香港銀行開戶]
時間上溯到2006年,當年的9月19日,正在借殼上市衝(chong) 刺中的鹽湖集團,召開年度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定以1.52元/股的價(jia) 格進行增資,總募集資金為(wei) 10億(yi) 元。募集對象一方為(wei) 中化集團,募集8億(yi) 元,另一方為(wei) 深圳興(xing) 雲(yun) 信,增資2億(yi) 元。
不到三個(ge) 月,鹽湖集團公告稱公司重組事宜已取得了實質性進展,12月28日,鹽湖集團召開臨(lin) 時股東(dong) 會(hui) ,將上述增資入股價(jia) 格調整至2.13元/股。與(yu) 此同時,深圳興(xing) 雲(yun) 信又獲得了向青海國投購買(mai) 該集團股份的資格。自此,興(xing) 雲(yun) 信獲得了鹽湖集團增資後約7.56%的股份。
停牌半年後,2007年7月4日,該公司公布的借殼方案中,鹽湖集團的股權被定價(jia) 為(wei) 4.73元/股。至此興(xing) 雲(yun) 信這筆投資半年內(nei) 就獲得了兩(liang) 倍的賬麵收入。彼時,興(xing) 雲(yun) 信還是雲(yun) 南中煙的旗下公司,百分百的國有企業(ye) 。
然而5個(ge) 月後,讓人出乎意料的是,興(xing) 雲(yun) 信的母公司興(xing) 雲(yun) 投資以8050萬(wan) 元的價(jia) 格,將該公司轉讓給張克強控製的華美豐(feng) 收和華美國際投資集團。這筆交易完成後,興(xing) 雲(yun) 信公開表示,公司所持的鹽湖股份係信托財產(chan) ,實際權益人為(wei) 華美豐(feng) 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興(xing) 雲(yun) 投資。[北京德永注冊(ce) 香港公司]
次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確權訴訟,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shu) 》,興(xing) 雲(yun) 信代持的鹽湖股份分割給實際權益人。
正當張克強等人認為(wei) 這筆交易終於(yu) 塵埃落定時,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張克強、宋世新等人先後被雲(yun) 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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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經濟周刊(微博)報道,2008年5月,一篇報道成為(wei) 導火索。該報道稱:興(xing) 雲(yun) 信坐擁70億(yi) 市值的“ST鹽湖”股票,卻被以7000萬(wan) 元賤賣。而這個(ge) ST鹽湖,恰恰就是已經擁有“鹽湖鉀肥”的鹽湖集團。由於(yu) 2006年底開始的中國A股牛市,鹽湖集團的上市和“華美、興(xing) 雲(yun) 信、鹽湖集團的這樁交易”一起,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張克強等人投資鹽湖集團股權時,並沒有預料到其後鹽湖集團會(hui) 上市,因為(wei) 鹽湖集團的主要資產(chan) 已經裝在鹽湖鉀肥中,按照證監會(hui) 對同業(ye) 競爭(zheng) 的相關(guan) 規定,鹽湖集團並無上市資格。“他們(men) 隻是希望通過分紅的方式,來分享鹽湖集團高增長帶來的收益。”
2006年12月5日,青海省連年虧(kui) 損、瀕臨(lin) 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數碼(000578.SZ)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8年3月,鹽湖集團(“ST鹽湖”,000578.SZ)發了《青海鹽湖工業(ye)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暨吸收合並方案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及複牌公告》(下稱“定向增發方案”),鹽湖集團資產(chan) 重組告一段落,000578.SZ變身“ST鹽湖”複牌。
鹽湖集團借殼上市,讓華美豐(feng) 收等通過興(xing) 雲(yun) 信投資鹽湖集團股權的升值預期開始加大。
按該股2008年5月7日收盤價(jia) 31.87元/股計算,興(xing) 雲(yun) 信持有的ST鹽湖大約2.25億(yi) 股隨著股票的複牌最高時已經升值至70多億(yi) 元。同一時間,興(xing) 雲(yun) 信轉讓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舉(ju) 報也開始流向媒體(ti) 和雲(yun) 南中煙。
然而,外界隻看到了興(xing) 雲(yun) 信與(yu) 華美集團之間股權轉讓,但並不清楚他們(men) 之間的信托關(guan) 係。
2008年6月,興(xing) 雲(yun) 信通過ST鹽湖發布“致歉”公告,稱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係信托財產(chan) ,實際權益人為(wei) 華美豐(feng) 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和興(xing) 雲(yun) 投資。
11月17日,禾之禾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shu) 》,確定了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庭審激辯鉀肥行業(ye) 是否設置投資門檻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董曉雲(yun) 、曹迅毅、李葦等人涉嫌詐騙罪開庭審理。根據法製日報社下屬法製周末報道,庭審上控辯雙方就投資門檻進行了激辯。以下為(wei) 部分實錄:
控方:2001年以來,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人,看到青海鹽湖集團所屬的鹽湖鉀肥這一隻屬於(yu) 國家稀缺資源的國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一直策劃要購買(mai) 到鹽湖鉀肥股份,但由於(yu) 國有企業(ye) 青海鹽湖集團為(wei) 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對該隻國有股的股東(dong) 資格進行了限定:隻能是國有企業(ye) 。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wei) 鹽湖鉀肥股東(dong) 的條件,但麵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並不甘心,產(chan) 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2006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曹迅毅、李葦等人商議,利用深圳興(xing) 雲(yun) 信的國有企業(ye) 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宋世新等人與(yu) 青海國資委和青海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收購成功後由張克強等人所有的華美集團及其下屬華美豐(feng) 收公司將國有企業(ye) 深圳興(xing) 雲(yun) 信全部收購,從(cong) 而占有鹽湖鉀肥股份。
辯方:是否存在所謂的投資門檻,是起訴書(shu) 的立論基礎,也是控方據以認為(wei) 張克強等人產(chan) 生所謂“詐騙故意”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資門檻問題是本案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所謂的“投資門檻”應是一個(ge) 法律問題,而不是一個(ge) 事實問題,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判斷和認定,而不能僅(jin) 憑當事人的供述或陳述來認定,尤其在鹽湖集團高層的證言前後矛盾的情況下。
法律問題隻能以法律的規定為(wei) 準。我方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在我國當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層麵均不存在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門檻,相反,經國務院批準,發改委發布的《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ye) 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準,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04年修訂)》更進一步明確地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wei) “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由此可見,投資鹽湖集團不僅(jin) 沒有資格限製,反而受到各種產(chan) 業(ye) 政策的鼓勵。
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因為(wei) 自己法律上的無知,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是對民營企業(ye) 的歧視,是對企業(ye) 法人合法投資權利的非法限製和剝奪,是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嚴(yan) 重違反,如果華美豐(feng) 收等企業(ye) 敢於(yu) 打破違法的投資門檻,為(wei) 我國鹽湖鉀肥生產(chan) 事業(ye) 做強做大貢獻自己的力量,不僅(jin) 不應該受到法律追究,反而應該受到讚揚。
因為(wei) 沒有投資門檻問題,所以華美豐(feng) 收等與(yu) 興(xing) 雲(yun) 信合作參與(yu) 鹽湖集團增資擴股就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控方:青海國資委在受讓股權時,限定了受讓股的範圍,因為(wei) 鉀肥是國家的戰略性資源,為(wei) 了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在本案中,張克強、宋世新等人為(wei) 了能達到占有國家戰略性資源而從(cong) 中獲利的目的,之前采用假冒他人身份的手段,之後又采用偽(wei) 造工商登記,在法院虛假確權的手段。如果說他們(men) 曾經支付過鹽湖股權的對價(jia) ,那麽(me) 也是他們(men) 在不具備購買(mai) 者身份的情況下,虛構了事實、隱瞞真相的整個(ge) 過程中實施的一個(ge) 行為(wei) ,屬於(yu) 詐騙的手段之一。所以,支付了對價(jia) 並不影響張克強等人占有行為(wei) 的非法性。
辯方:收購興(xing) 雲(yun) 信是為(wei) 了更好地保證投資鹽湖集團所形成的權益,這是二者的關(guan) 聯點。但二者並非缺一不可的關(guan) 係,二者是完全可以獨立存在並獨立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收購興(xing) 雲(yun) 信這一行為(wei) ,華美豐(feng) 收等與(yu) 興(xing) 雲(yun) 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的行為(wei) 也能獨立完成和產(chan) 生法律效力,華美豐(feng) 收、禾之禾和王一虹作為(wei) 實際出資人一樣可以享有作為(wei) 鹽湖集團的股東(dong) 權益。
因此,與(yu) 興(xing) 雲(yun) 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股權和收購興(xing) 雲(yun) 信股權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有聯係又完全相互獨立的法律行為(wei) ,絕不能因其中某一個(ge) 行為(wei) 存在的瑕疵,就當然得出另一個(ge) 行為(wei) 也存在瑕疵的結論,否則,就會(hui) 在事實認定上犯嚴(yan) 重錯誤。
五位全國知名教授:投資門檻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精神
近日,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高銘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xing) 良、中國政法大學資深教授邢文鑫、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在北京就張克強等被告人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了論證,並出具了本法律意見書(shu) 。
五位教授一致認為(wei) ,本案華美豐(feng) 收等民營資本的投資在投資準入條件的問題上沒有欺騙行為(wei) ,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犯罪故意,被告人不具備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並且,被告人不具備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案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wei) ,也不存在被害人基於(yu) 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an) 的行為(wei) 。
華美豐(feng) 收等民營資本是基於(yu) 客觀真實的投資行為(wei) 並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財產(chan) ,華美豐(feng) 收等民營資本與(yu) 興(xing) 雲(yun) 信共同投資3. 68億(yi) 元,其中3. 28億(yi) 元為(wei) 華美豐(feng) 收等民營資本實際出資,興(xing) 雲(yun) 信投資4000萬(wan) 元,投資路徑清晰、投資指向明確。
.本案各方主體(ti) 均不存在財產(chan) 損失,華美豐(feng) 收等民營資本足額支付了投資款,實現了鹽湖集團和青海國投通過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來融資的合同目的,本案不存在國有資產(chan) 流失和有關(guan) 國有企業(ye) 的財產(chan) 損害,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財產(chan) 性權益,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客體(ti) 要件。
五位教授還指出,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 13號)的相關(guan) 規定:“應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zheng) 、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you) 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ti) 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在法不禁入的領域,對非公企業(ye) 與(yu) 其他所有製企業(ye) 一視同仁。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建設公平市場經濟環境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