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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改會倡設集體訴訟機製 先由消費者案開始

    報告書(shu) 亦建議機製應采用“選擇退出”模式,當案件獲法庭核證為(wei) 適合以集體(ti) 訴訟的方式進行,有關(guan) 集體(ti) 的成員,[香港公司審計]除非在法庭命令所訂明的時限內(nei) “選擇退出”集體(ti) 訴訟,否則便自動受該宗訴訟所約束。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hui) 認同報告書(shu) 建議,指集體(ti) 訴訟機製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實施,並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

  消委會(hui) 表示,報告書(shu) 的建議一旦落實,將為(wei) 保障消費者權益帶來莫大益處。集體(ti) 訴訟機製將成為(wei) 既經濟、便捷及有效調解涉及眾(zhong) 多消費者糾紛的方式。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hui) 28日發表報告書(shu) ,建議香港采納集體(ti) 訴訟機製,並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以免不當地助長訴訟。

  法改會(hui) 集體(ti) 訴訟小組委員會(hui) 主席梁定邦指出,這個(ge) 循序漸進的做法的另一好處,是可讓法院和社會(hui) 累積相關(guan) 程序的經驗。通過累積所得的經驗,評估集體(ti) 訴訟機製應否,以及應在何時擴及其他類別的案件。[香港公司查詢]

  報告書(shu) 指出,引入全麵的集體(ti) 訴訟機製,可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提供有效、清晰和可行的機製,最常采用的情況,是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ge) 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如消費者保障、保險、人身傷(shang) 害等。

  [注冊(ce) 美國公司美國公司注冊(ce) ]建議機製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推行,並在5年後,直至新程序的案例法確立累積足夠經驗時,才延伸至區域法院。如機製最終延伸至區域法院,則法官也應獲賦權把複雜的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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