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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股票分紅應繳個稅

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谘詢熱點做出解答。納稅服務司指出,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和合夥(huo) 企業(ye) 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ye) 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wei) 投資者個(ge) 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注冊(ce) 巴拿馬公司]

近期有納稅人對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和合夥(huo) 企業(ye) 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繳稅問題進行谘詢。納稅服務司給出上述解答。同時表示,以合夥(huo) 企業(ye) 名義(yi) 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規定確定各個(ge) 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因此,對以合夥(huo) 企業(ye) 名義(yi) 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生產(chan) 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ge) 人所得稅,由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的自然人自行納稅申報。[香港公司注冊(ce) ]

目前,我國現行個(ge) 人所得稅製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製,分11個(ge) 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征個(ge) 人所得稅。

對於(yu)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ge) 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yun) 上個(ge) 月在與(yu) 網友交流時稱,根據國稅總局相關(guan) 文件規定,對股份製企業(ye) 股票溢價(jia) 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yu) 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ge) 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wei) 個(ge) 人所得,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其他均應依法納稅。

國稅總局在其官網特別開辟的納稅谘詢欄目,該欄目承諾“有問必答”。同時,納稅服務司會(hui) 每周集中回答網友提問較多的熱點問題。此前,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已經解答了包括個(ge) 人所得稅、小微企業(ye) 所得稅等多項熱點問題。[注冊(ce) 香港公司]

納稅服務司此前兩(liang) 周在回答熱點問題時稱,對於(yu) 發給個(ge) 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須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個(ge) 人因與(yu)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guan) 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chang) 收入,其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按規定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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