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ong) 稅收上說,一方麵,國內(nei) 企業(ye) 減稅的呼聲很高;但另一方麵,跨國公司通過避稅造成巨額的稅收流失。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反避稅調查力度一再加強,但仍有很多企業(ye) 通過各種避稅手段少繳稅。甘肅省國稅局工作人員劉浩(化名)告訴記者,可以看到,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虧(kui) 損麵達六成,“長虧(kui) 不倒”現象非常普遍。[香港公司年審]
據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的數據顯示,跨國公司每年的避稅活動給中國造成300億(yi) 元的稅收損失。隨著對外貿易經濟快速增長,當前跨國公司避稅年稅額遠遠大於(yu) 2004年的300億(yi) 元。因此,作為(wei) 稅收監管的重要領域之一,相關(guan) 職能部門不能對逃避稅款的跨國公司放鬆監管,讓它們(men) 侵害國家財政收入和社會(hui) 公平。加強對跨國公司稅收監管。一是保護國家財政收入不受侵害;二是公平國內(nei) 外企業(ye) 稅收負擔,建設公平稅收法製環境;三是保護國家主權完整,跨國公司大肆避稅,實質上也是對國家主權另一種形式的踐踏。
當前,跨國公司利用關(guan) 聯關(guan) 係進行避稅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一是轉讓定價(jia) 。即高買(mai) 低賣,比如原料進價(jia) 20元,成品卻以10元賣出,製造環節不賺錢,企業(ye) 處於(yu) 虧(kui) 損,而關(guan) 聯企業(ye) 將利潤劃歸到國外母公司,在中國逃避繳納企業(ye) 所得稅。
二是成本分攤,將本應該由國外公司負擔的成本費用轉移到國內(nei) ,或者說將稅率低地區的成本,轉移到稅率高地區的企業(ye) ,使得收入和費用不配比,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具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國內(nei) 企業(ye) 和國外企業(ye) ,共同研發一項專(zhuan) 利,避稅企業(ye) 就會(hui) 將研發這部分專(zhuan) 利產(chan) 品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分攤到國內(nei) ,將利潤轉移到國外。
[如何注冊(ce) 香港協會(hui) 社團]三是資本弱化。所謂資本弱化就是將權益性投資變為(wei) 債(zhai) 權性投資,以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換句話說,本應該是股份投資,卻說成是企業(ye) 向股東(dong) 借錢,這樣按照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作為(wei) 借錢,就會(hui) 支付利息,而利息費用是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但如果是入股投資,則企業(ye) 隻能以分紅形式支付紅利,分紅作為(wei) 稅後利潤支付,不能在企業(ye) 所得稅前扣除。
四是其他避稅,比如濫用稅收優(you) 惠和協定避稅、濫用公司組織形式避稅以及利用避稅港避稅等。
國家雖然在反避稅方麵取得顯著成績,2011年通過反避稅手段增加稅收貢獻239億(yi) 元。但與(yu) 日益猖獗的跨國公司避稅形勢相比,反避稅工作依然有些滯後,相關(guan) 反避稅法規以及反避稅人才建設,明顯不能適用當前反避稅工作的需求。
反避稅製度建設方麵,目前僅(jin) 有的法規就是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下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這部法規對關(guan) 聯企業(ye) 特別納稅調整的範圍、類型、方法進行了規定,但對企業(ye) 如何配合稅務機關(guan) 、該承擔哪些責任,則沒有明確規定,使得稅務機關(guan) 對關(guan) 聯企業(ye) 的反避稅調查和管理缺乏製度支撐,以至於(yu) 稅務機關(guan) 與(yu) 納稅人形成“拉鋸戰”。[注冊(ce) 香港公司條件]
反避稅人才建設滯後則更加明顯,不要說目前各高校還沒有開設專(zhuan) 門的反避稅專(zhuan) 業(ye) ,就是當前反避稅人才,也是基層稅務機關(guan) 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臨(lin) 時從(cong) 其他稅收管理崗位抽調的,沒有反避稅工作經驗,也不具備檢查大型跨國公司賬務的能力,當然也就無法對其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