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hui) 於(yu) 2010年12月發出的銀行業(ye) 監管改革方案(一般成為(wei) 《資本協定III》),香港《2012年銀行業(ye) (修訂)條例》上周五正式刊憲,修訂條例的條文將分階段生效。
因應《資本協定III》的過渡時間表,香港政府將賦予金融管理專(zhuan) 員訂立規則的權力,並訂明適用於(yu) 銀行的資本、流動性和披露規定。另外,[注冊(ce) 香港公司]為(wei) 配合落實《資本協定III》,資本充足事宜複核審裁處的職權範圍也會(hui) 擴大,並易名為(wei) “銀行業(ye) 複核審裁處”。
香港財經食物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注冊(ce) 香港公司]香港銀行業(ye) 實施《資本協定III》可優(you) 化香港認可金融機構的資本及流動性框架,提升香港銀行體(ti) 係抵禦衝(chong) 擊的能力和競爭(zheng) 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就表示,實施新的資本協定,[注冊(ce) 香港公司]可確保香港符合最新的國際監管標準,金管局就實施《資本協定III》及製定所需的規定,會(hui) 繼續與(yu) 業(ye) 界保持緊密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