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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深圳人民幣跨境匯出僅限經常項目 業務暫未啟動

證券時報記者2月29日晚獲得的一份《深圳市個(ge) 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ye) 務操作指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相關(guan) 通知顯示,為(wei) 進一步拓寬跨境人民幣結算業(ye) 務範圍,深圳將從(cong) 2月14日起試點個(ge) 人跨境人民幣匯款試點業(ye) 務。納入此項試點的銀行包括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招行深圳市分行、中信銀行深圳市分行以及華夏銀行深圳市分行。

[注冊(ce) 德國公司]跨境匯入限8萬(wan)

根據《指引》的規定,個(ge) 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ye) 務分為(wei) 跨境匯入業(ye) 務和跨境匯出業(ye) 務兩(liang) 類。其中,個(ge) 人跨境匯入業(ye) 務遵循限額管理原則,香港、澳門居民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內(nei) 地銀行與(yu) 香港、澳門銀行辦理個(ge) 人人民幣業(ye) 務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標準;其餘(yu) 地區實行每人每天8萬(wan) 元的最高匯款限額。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個(ge) 人的跨境人民幣匯入款不得用於(yu) 國內(nei) 證券市場以及房地產(chan) 市場投資。

“港澳居民此前執行的也是每人每天8萬(wan) 元的最高匯款限額。假如按《指引》現在關(guan) 於(yu) 匯入的規定,應該是將此前限定在港澳居民的跨境人民幣匯入業(ye) 務擴展到全部境外人士。”深圳某外資銀行國際業(ye) 務部負責人稱。

跨境匯出限經常項目

引發市場強烈關(guan) 注的是個(ge) 人跨境人民幣匯出業(ye) 務。對於(yu) 這項業(ye) 務,《指引》明確規定,將采用“實需管理”原則,並未給出每日最高匯款限額,但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跨境人民幣匯出僅(jin) 限經常項目匯款業(ye) 務,而境外非居民個(ge) 人跨境匯出業(ye) 務也僅(jin) 限於(yu) 境外匯入未用部分的原路退回以及在境內(nei) 合法經常項目人民幣收入的匯出。這一規定,與(yu) 日前媒體(ti) 報道的每人每天8萬(wan) 元匯出額度並不相符。

根據《指引》,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在總共15類情況下可以辦理人民幣跨境匯出業(ye) 務。這15類項目分別是:自費出境留學學費或生活費;境外就醫;境外培訓;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hui) 費;境外谘詢;境外郵購;捐贈;贍家款;遺產(chan) 繼承支出;保險支出;專(zhuan) 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支出;法律、會(hui) 計、谘詢和公共關(guan) 係服務支出;勞務報酬;旅遊、探親(qin) ;其他經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核同意的匯出款項。

《指引》還規定,對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境內(nei) 個(ge) 人,其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不納入本操作指引。

受訪銀行人士稱,《指引》規定的這15類情況,[注冊(ce) 百慕大公司]在以往個(ge) 人均可申請款項匯出,但大多數情況是購匯後再匯出。“直接允許個(ge) 人用人民幣匯出,其實也沒有太多變化,隻要境外能夠接受人民幣就不是問題。”某大行深圳市分行一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表示。

而對於(yu) 境外非居民個(ge) 人(中國境外自然人),則可在3類情況下辦理人民幣跨境匯出業(ye) 務,分別是:境外匯入未使用的人民幣原路退回;境內(nei) 取得的自有房產(chan) 出租收入;境內(nei) 取得其他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

記者昨日分別致電參與(yu) 試點的五家銀行網點,詢問相關(guan) 業(ye) 務是否已經開展,但得到的答複均為(wei) “尚未有正式通知”。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昨日亦對相關(guan) 事項不予回應,仍表示以2月29日晚間發布的澄清公告為(wei) 準。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銀行近期在南寧舉(ju) 行的“跨境人民幣業(ye) 務暨有關(guan) 監測分析工作會(hui) 議”總結2011年工作成績的同時,亦明確要求“各級人民銀行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與(yu) 時俱進,順應市場需求,在規範基礎上擴大跨境人民幣業(ye) 務範圍與(yu) 品種,積極拓展人民幣在貿易投資中的跨境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製改革,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dui) 換等相關(guan)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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