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陳振聰遭香港稅局追討3.4億(yi) 元稅款,去年中獲判可暫緩繳稅。稅局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昨在上訴庭聆訊,稅局指把評稅通知書(shu) 郵寄發出即已完成其責任,但陳振聰一方卻指稅局“郵寄發出”並不足夠,稅局必須確保納稅人“實際收到”通知書(shu) 。
[香港公司查詢]上訴庭3位法官實時“連珠發炮”反擊陳振聰一方稱:“如果納稅人收到通知書(shu) 後實時棄掉,或指示家傭(yong) 棄置,又或者通知書(shu) 被狗隻食掉又如何,豈不是要稅局額外加重工作。”3位法官並表示須時考慮,押後書(shu) 麵裁決(jue) 。
據悉,陳振聰至今尚未依從(cong) 法庭的指令,於(yu) 本月23日或之前,向法庭及龔如心臨(lin) 時遺產(chan) 管理人披露名下逾10萬(wan) 元的資產(chan) 詳情,而陳振聰亦須於(yu) 3月1日繳付臨(lin) 時遺產(chan) 管理人1.3億(yi) 元的一半訟費,即6,500萬(wan) 元,陳振聰一方亦已向法庭申請延後支付,該延後申請已訂於(yu) 本周五公開聆訊。
代表稅局的資深大狀黃繼明指,根據《稅務條例》第58(2)及(3)條,稅局可將通知書(shu) 交納稅人,或以郵遞等寄往其最後為(wei) 人所知的通訊地址等,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當納稅人已收通知書(shu) ,不能以收不到通知書(shu) 為(wei) 由,申請延長反對期限。黃指稅局早於(yu) 2009年10月21日首次發出評稅通知書(shu) 後,再於(yu) 去年1月22日及2月10日把通知書(shu) 正本派遞至高李葉律師行,其中一封更是掛號信,獲得律師行蓋上收妥通知書(shu) 的印章。稅局其後於(yu) 3月及4月間再寄出3至4封信件,表明陳振聰未有繳稅等。
黃繼明表示根據稅務條例,[注冊(ce) 美國公司美國公司注冊(ce) ]稅局僅(jin) 須將評稅通知書(shu) 郵遞寄出便可,稅局絕無責任確保納稅人實際收到,且稅局每年發出逾300萬(wan) 封評稅通知書(shu) ,又怎能確保每位納稅人實際收妥,相反納稅人在某段時間若未收到評稅通知書(shu) ,應有責任主動向稅局查詢。事實上陳振聰聲稱從(cong) 沒有收到通知書(shu) ,但卻未能提出證據支持所說,所以稅局局長在一個(ge) 法定期限未收到對方提出反對評稅結果,乃拒絕考慮延長反對期限是合理的決(jue) 定。
黃續稱陳振聰於(yu) 2004年最後一份填寫(xie) 的報稅表中,沒有列出要更改通訊地址,而高李葉律師行是陳振聰一貫使用的通訊地址,稅局把評稅通知書(shu) 郵寄至該律師行並無不當,況且去年2月的通知書(shu) 更以掛號形式寄出,得到律師行的收妥蓋印,稅局有充分理據推論律師行已將所有信件轉交陳振聰。
但陳振聰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反駁指稅務條例中列出稅局將通知書(shu) “交納稅人”,即等同要納稅人“實際收到”評稅通知書(shu) ,既然陳振聰未能收到通知書(shu) ,又怎能在通知書(shu) 上作出更改通知書(shu) 的責任。上訴庭3位法官張澤佑、夏正民及林文瀚表示須時考慮,押後書(shu) 麵裁決(j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