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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失業者最長可領2年失業金

    日前,廣東(dong) 省政府法製辦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廣東(dong) 省失業(ye) 保險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條例》),並公開向社會(hui) 征集意見,征集意見時間截至3月24日。

  人群涵蓋:

  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的“農(nong) 民工”[在成都注冊(ce) 香港公司服務]

  根據《條例》規定,該《條例》覆蓋的人群適用於(yu) 廣東(dong) 省行政區域內(nei) 的五類用人單位和人員(以下稱職工):一是企業(ye)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和社會(hui) 團體(t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基金會(hui) 、律師事務所、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二是國家機關(guan) 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和與(yu) 其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勞動者;三是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jun) 籍職工;四是有雇工的個(ge) 體(ti) 工商戶及其雇工;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條例》規定,職工應當以本人工資為(wei) 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本人工資高於(yu) 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wei) 基數計算繳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ye) 保險職工的工資總額為(wei) 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條例》第55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nong) 村居民在本條例實施後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的,失業(ye) 保險金的標準和領取期限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領取期限:

  最長為(wei) 24個(ge) 月

  《條例》規定,失業(ye) 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ye) 保險待遇:(一)失業(ye) 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ye) 的;(三)已經辦理失業(ye) 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對於(yu) 事業(ye) 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條例》規定,失業(ye) 人員在登記失業(ye) 時,女性不滿40周歲、男性不滿50周歲,繳費時間1~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為(wei) 一個(ge) 月;滿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6個(ge) 月領取期限增加1個(ge) 月。失業(ye) 人員在登記失業(ye) 時,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為(wei) 1個(ge) 月;滿1年以上的,超過一年的部分,每滿6個(ge) 月領取期限增加1個(ge) 月。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限最長為(wei) 24個(ge) 月。

  發放標準:

  不低於(yu)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條例》還規定,失業(ye) 保險金由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第一至第十二個(ge) 月,失業(ye) 保險金按本人失業(ye) 前十二個(ge) 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十五計發;第十三個(ge) 月至第二十四個(ge) 月,按本人失業(ye) 前十二個(ge) 月平均繳費工資的35%計發。失業(ye) 保險金低於(yu) 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條例》規定,符合失業(ye) 保險金領取條件,但本條例實施後實際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的時間未滿十二個(ge) 月的,失業(ye) 保險金標準按照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發。

  《條例》還規定,失業(ye) 保險金標準不得低於(yu) 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jia) 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

  特殊照顧:

  失業(ye) 女性計劃生育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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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對一些特殊情形和特殊人群給予了特別規定。《條例》規定,女性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生育當月本人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三倍一次性加發失業(ye) 保險金。

  《條例》還規定,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失業(ye) 人員處於(yu) 無配偶狀態或者其配偶處於(yu) 失業(ye) 狀態,且有未滿十八周歲子女的,每月按照本人當月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百分之二十加發失業(ye) 保險金,至相應情形消失時停止。

  《條例》規定,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sang) 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本次核定的尚未領取的失業(ye) 保險金總額。

  尚未領取的失業(ye) 保險金總額按照失業(ye) 人員死亡當月失業(ye) 保險金標準與(yu) 尚未領取期限之積計算。

  喪(sang) 葬補助金按照失業(ye) 人員死亡時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按照失業(ye) 人員死亡時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計發。

  同時,《條例》規定,失業(ye) 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失業(ye) 保險喪(sang) 葬補助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喪(sang) 葬補助金和工傷(shang) 保險喪(sang) 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隻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農(nong) 民工失業(ye) 保險金:

  標準和時限均按條例實施

  取代以往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

  《條例》規定,進城務工的農(nong) 村居民在本條例實施後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的,失業(ye) 保險金的標準和領取期限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同時有在本條例實施前按照農(nong) 民合同製工人辦法參加失業(ye) 保險時間的,該時段對應的失業(ye) 保險金按原規定的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計發辦法發放。

  《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當月處於(yu) 參保狀態的進城務工農(nong) 村居民在本條例實施後申領失業(ye) 保險待遇,本條例實施後的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2個(ge) 月的,實施後的累計繳費時間與(yu) 實施前的連續繳費時間合並,失業(ye) 保險金按照原規定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計算;本條例實施後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2個(ge) 月,但本條例實施前連續繳費不滿12個(ge) 月的,實施後的累計繳費時間與(yu) 實施前的連續繳費時間合並,失業(ye) 保險金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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