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解答熱點問題,加班費不屬於(yu) 補貼津貼,需按工薪收入納稅
昨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谘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ge) 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yu) 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同時,夫妻婚前財產(chan) 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加班費應並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注冊(ce) 汶萊公司]根據《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ge) 稅。而按照《勞動法》對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有納稅人谘詢:個(ge) 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liang) 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於(yu)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對此,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ge) 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yu) 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並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夫妻財產(chan) 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此外,針對有納稅人谘詢“夫妻婚前財產(chan) 婚後加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明確無需繳納印花稅。
因為(wei)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chan) 權轉移書(shu) 據,是指單位和個(ge) 人產(chan) 權的買(mai) 賣、繼承、贈與(yu) 、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shu) 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chan) 可以變為(wei) 共同財產(chan) ,所以夫妻婚前財產(chan) ,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guan) 於(yu) 財產(chan) 的一種處分行為(wei) ,是夫妻之間對財產(chan) 關(guan) 係作出的一個(ge) 約定,並不代表產(chan) 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yi) 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yu) 關(guan) 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yu)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征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據了解,解答上述兩(liang) 個(ge) 問題的“辦稅服務”欄目,[注冊(ce) 安圭拉公司]是國稅總局為(wei) 了普法便民,在其官網特別開辟的納稅谘詢欄目,該欄目承諾“有問必答”,同時,納稅服務司會(hui) 每周集中回答網友提問較多的熱點問題。不過,納稅谘詢並不是一種具體(ti) 的行政行為(wei) ,即不受理、不辦理,也不代轉各類具體(ti) 的行政事項,如:各類申報、審批、備案等具體(ti) 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