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注冊(ce) 加拿大公司]商業(ye) 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從(cong) 數百種激增至數千種,收費標準也不斷提高,盡管監管部門多次下文予以規範,銀行收費衝(chong) 動依然“勢不可當”。2月10日,銀監會(hui) 、央行、發改委出台《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正式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法律界人士、消費者代表,對於(yu) 上述整治銀行亂(luan) 收費草案提出了種種疑問。有律師認為(wei) ,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並不能解決(jue) 社會(hui) 公眾(zhong) 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luan) 象,部分條款反而從(cong) 法律上為(wei) 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wei) 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1問
能否遏製收費衝(chong) 動?
根據征求意見稿:“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政府定價(jia) 的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以外,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商業(ye) 銀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guan) 部門報告後,可製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jia) 。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說,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商業(ye) 銀行在除政府定價(jia) 、政府指導價(jia) 項目外的服務項目的定價(jia) 權,[注冊(ce) 巴拿馬公司]並給出了銀行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的明確“路徑”。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政府定價(jia) 、指導價(jia) 範圍太窄,政府對於(yu) 銀行收費的幹預、監管力度還太小;而在市場調節價(jia) 方麵,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
長期關(guan) 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wei) 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並不能解決(jue) 社會(hui) 公眾(zhong) 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luan) 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jia) ”反而從(cong) 法律上為(wei) 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wei) 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如果在充分競爭(zheng) 情況下,報備製沒有問題,但目前中國銀行業(ye) 尚不能稱為(wei) 完全市場化競爭(zheng) ,銀行業(ye) 仍是相對壟斷行業(ye) 。”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建議,考慮到中國現有金融市場 特有狀況,應當對市場調節價(jia) 範圍進行必要限製,製定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管理辦法應更多向金融消費者傾(qing) 斜,而不是向銀行傾(qing) 斜。
2問
如何征求消費者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稿39條法規中,有15條提及金融消費者。這些條款規定以較大篇幅明確了銀行對消費者須“明碼標價(jia) ”,消費者有權在銀行調整服務價(jia) 格時中止服務等。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僅(jin) 在政府定價(jia) 、政府指導價(jia) 製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費者意見;而對於(yu) 銀行可自行製定的市場調節價(jia) ,未提及與(yu) 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征求消費者意見。
現實中,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服務價(jia) 格,尤其是市場調節價(jia) 的製定,往往一頭霧水。唐女士通過一家商業(ye) 銀行向海外匯款200多美元,卻被收取200元人民幣匯款費用,唐女士質疑,匯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費銀行是如何製定的?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些銀行在一些服務收費上“漫天要價(jia) ”和混亂(luan) 現狀,與(yu) 一直以來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jia) 格製定上缺乏話語權不無關(guan) 係。
“不管是政府定價(jia) 、指導價(jia) ,還是市場調節價(jia) ,都應征求消費者意見。”劉俊海說,即便是銀行無法做到與(yu) 每個(ge) 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hui) 。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加大銀監會(hui) 、人民銀行、發改委對於(yu) 市場調節價(jia) 的核準權;至於(yu) 如何行使,有律師建議說,聯合核準最好,“任何一家監管部門不同意,漲價(jia) 就不允許成行”。
3問
如何做好“開門立法”?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關(guan) 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開門立法”?
有業(ye) 界專(zhuan) 家指出,首先應搞清楚製定和完善辦法應該遵循何種原則。我國建設的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銀行亂(luan) 收費現象表明,一些銀行存在濫用市場地位、剝奪消費者契約自由的現象,破壞市場化原則。
因此,出台辦法要做到進一步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精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應該是考慮到多數人、廣大金融消費、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從(cong) 部分機構利益出發,片麵移植所謂海外經驗,“想怎麽(me) 幹就怎麽(me) 幹”,應避免曲解市場化原則。
劉俊海建議說,對於(yu) 此次公開征求到的意見,要做好歸類、編輯工作,並適度適時向社會(hui) 公開;在辦法完善過程中,采納了哪些意見,沒有采納哪些意見,原因是什麽(me) ,建議屆時也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公開。
“不要畏懼爭(zheng) 議,也不要回避爭(zheng) 議。”劉俊海表示,有爭(zheng) 議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規製定做得好,將有助於(yu) 強化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4問
哪些服務項目政府定價(jia) ?
根據辦法草案,與(yu) 人民生活關(guan) 係密切的基本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或政府定價(jia) ,被明確列出的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
一位北京的消費者提出疑問:“這五項除貸記轉賬外,其他四項看似與(yu) 我平常生活關(guan) 係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額賬戶管理、銀行卡掛失什麽(me) 的為(wei) 什麽(me) 沒有涉及呢?”
“從(cong) 目前草案看,確實存在政府定價(jia) 、政府指導價(jia) 範圍太窄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指出,草案較大篇幅規定的是銀行製定收費該如何走程序,監管力度還太小,無法從(cong) 根本上改變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銀行濫收費問題。
有報道引述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的話介紹,“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nei) 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麵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掛失費等,包括了與(yu) 人民生活密切相關(guan) 的基本商業(ye) 銀行服務。”
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希望有關(guan) 部門能將納入政府定價(jia) 、政府指導價(jia) 的銀行服務細分項目列出並說明服務項目內(nei) 容和性質,以避免社會(hui) 誤解和爭(zheng) 議。
[注冊(ce) 香港公司]吳景明提醒,對於(yu) 哪些項目該納入政府定價(jia) 、指導價(jia) ,是否該有一個(ge) 更為(wei) 明確、操作性更強的標準?遴選政府定價(jia) 、指導價(jia) 銀行服務項目是否也應該征求消費者意見?“畢竟,收費收的是消費者的費。”
5問
是否有悖商業(ye) 銀行法?
根據辦法,“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政府定價(jia) 的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以外,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
北京律師董正偉(wei) 稱,辦法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製”,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自由度過大,有悖現行商業(ye) 銀行法。
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通過頒布實施的商業(ye) 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ye) 銀行辦理業(ye) 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hui) 同國務院價(jia) 格主管部門製定。”
記者采訪發現,對此,法律界人士之間意見不一。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wei) ,單從(cong) 法條上看,三部委在辦法草案中賦予商業(ye) 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一定自主權,並無不妥,並不違背商業(ye) 銀行法。
吳景明在研讀商業(ye) 銀行法規定和辦法後認為(wei) ,辦法草案與(yu) 現行商業(ye) 銀行法存在衝(chong) 突,此次製定的辦法屬於(yu) 部門規章,商業(ye) 銀行法屬於(yu) 上位法,部門規章不能違背上位法;即便是對上位法有意見,也應該先提請修改上位法,以避“通過部門規章‘架空’上位法”之嫌。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辦法製定應充分考慮社會(hui) 各方麵的意見,對於(yu) 社會(hui) 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應予以重視;同時,應及時公布征求意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