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對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改製重組等涉及的契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契稅減免政策執行期限為(wei)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注冊(ce) 汶萊公司]通知規定,非公司製企業(ye) 整體(ti) 改建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ti) 改建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ti) 改建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ye) 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整體(ti) 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ye) 的投資主體(ti) ,並承繼原企業(ye) 權利、義(yi) 務的行為(wei) 。
非公司製國有獨資企業(ye) 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chan) 與(yu) 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ye) (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ye) (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chan) 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集體(ti) 企業(ye) 整體(ti) 出售,被出售企業(ye) 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mai) 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ye) 全部職工,與(yu) 原企業(ye) 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yu) 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e) 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yu) 原企業(ye) 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yu) 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事業(ye)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改製為(wei) 企業(ye) 的過程中,[注冊(ce) 安圭拉公司]投資主體(ti) 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製後的企業(ye) 承受原事業(ye) 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投資主體(ti) 發生變化的,改製後的企業(ye) 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ye) 單位全部職工,與(yu) 原事業(ye) 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yu) 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ye) 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yu) 原事業(ye) 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yu) 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jia) 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製重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