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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取得補償金要按20%稅率征個人所得稅

    近日,廣州從(cong) 化市地稅局對某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其中一名經營合作人取得該公司支付的補償(chang) 金50萬(wan) 元但未按規定繳納個(ge) 人所得稅,被地稅部門要求公司代補扣繳個(ge) 人所得稅2.7萬(wan) 元。

  [如何注冊(ce) 香港公司]據了解,該公司是一間服裝廠,於(yu) 2009年3月成立經營,共3名經營合作人,每人共投入合作資金20萬(wan) 元。不到兩(liang) 年時間,服裝廠經營得有聲有色,接到的訂單越來越多,服裝廠規模也不斷擴大。2010年5月,其中一名經營合作人張總由於(yu) 個(ge) 人原因不能再與(yu) 其餘(yu) 2名股東(dong) 繼續合作,於(yu) 是決(jue) 定退出,並由服裝廠以補償(chang) 金的名義(yi) 一次性補償(chang) 給張總50萬(wan) 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關(guan) 於(yu) 個(ge) 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個(ge) 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wei) ,從(cong) 被投資企業(ye) 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ye) 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chang) 金、賠償(chang) 金及以其他名義(yi) 收回的款項等,都屬於(yu) 個(ge) 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香港公司年審]應按照“財產(chan) 轉讓所得稅”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公司的張總由於(yu) 個(ge) 人原因終止服裝廠經營合作而從(cong) 服裝廠取得補償(chang) 金的行為(wei) ,屬於(yu) 文件中的個(ge) 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項目,應按照“財產(chan) 轉讓所得稅”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以張總取得補償(chang) 金所得減除原實際出資額(投資額)及相關(guan) 稅費的餘(yu) 額後,按“財產(chan) 轉讓所得稅”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ge) 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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