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財政部駐上海市財政監察專(zhuan) 員辦事處:
[北京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根據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有關(guan) 規定,為(wei) 做好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加強改征後增值稅(以下簡稱改征增值稅)的預算管理,現就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guan) 於(yu) 改征增值稅的收入劃分。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上海市的營業(ye) 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後仍全部歸屬上海市,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也全部歸屬上海市。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中央對上海市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因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現行財政體(ti) 製相關(guan) 規定分享或分擔。
二、關(guan) 於(yu) 改征增值稅的科目修訂。為(wei) 便於(yu) 準確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稅收入,從(cong) 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1010104項“改征增值稅”科目,其下設01目“改征增值稅”、20目“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稅國內(nei) 退稅”,增設1010105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具體(ti) 修訂情況及科目說明見附件。
三、關(guan) 於(yu) 改征增值稅的收入繳庫。收入上繳時,上海市各級國稅部門應根據納稅人申報情況生成單獨的繳款書(shu) ,預算科目填列1010104項“改征增值稅”下的相關(guan) 目級科目,預算級次填列“地方級”。具體(ti) 繳庫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財預字〔1989〕68號)有關(guan) 規定執行,采用電子繳庫方式的,按照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有關(guan) 規定執行。補繳和退還本通知實施前的相關(guan) 營業(ye) 稅,按照本通知修訂後的科目和繳庫辦法辦理。[上海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
四、關(guan) 於(yu) 改征增值稅的收入退庫。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審批退庫的改征增值稅,全部由你市財政負擔,比照現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流程辦理,列101010429目“改征增值稅國內(nei) 退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負擔比例及辦理流程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宜。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wei) 改征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
[廣州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上海市各級財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改征增值稅的收入收繳工作,明確區分改征增值稅與(yu) 現行增值稅收入,防止收入混庫,確保試點順利實施。財政部駐上海市財政監察專(zhuan) 員辦事處應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2012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修訂情況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