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政製及內(nei) 地事務局19日發表有關(guan) “纏擾行為(wei) ”的谘詢文件,邀請香港市民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wei) ”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nei) 容提出意見。谘詢文件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懲罰定為(wei) 罰款10萬(wan) 港元並監禁兩(liang) 年,並就集體(ti) 騷擾行為(wei) 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wei) 應否定為(wei) 罪行,邀請市民發表意見。 [北京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解釋說,“纏擾行為(wei) ”可被形容為(wei) 在某段時間內(nei) 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wei) 。發言人說,纏擾者可以下述方式騷擾受害人,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訊息;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等;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破壞受害人的財產(chan) 等。
發言人說,“纏擾行為(wei) ”可以由初時屬於(yu) 令人煩厭、驚恐但合法的行為(wei) ,演變成危險、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為(wei) 。
[上海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hui) 建議訂明,如果一個(ge) 人做出一連串的行為(wei) ,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連串的行為(wei) 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嚴(yan) 重至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
被控騷擾罪的人,可以將一些情況作為(wei) 免責辯護,包括有關(guan) 行為(wei) 是為(wei) 了防止或偵(zhen) 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關(guan) 行為(wei) 是在合法權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wei) 是合理的。
至於(yu) 新聞采訪活動,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hui) 認為(wei) ,已包含在“合理行為(wei) ”的免責辯護內(nei) 。委員會(hui) 認為(wei) ,合理行為(wei) 的免責辯護會(hui) 為(wei) 記者及其他進行正當活動的人士,如送達傳(chuan) 票或申索陳述書(shu) 的人、護衛員,以及受聘於(yu) 保險公司負責偵(zhen) 查裝病詐騙案的調查員,提供較大的保障。[廣州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