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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工商總局新規從九方麵降低企業兼並重組成本

隨著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力度的加大,各行業(ye) 、各領域的企業(ye) 兼並重組步伐不斷加快。為(wei) 此,國家工商總局11月28日發布《關(guan) 於(yu) 做好公司合並分立登記支持企業(ye) 兼並重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cong) 九個(ge) 方香港公司年審麵提出支持性、便利性措施,降低企業(ye) 兼並重組成本,最大限度方便企業(ye) 。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

可同時辦理公司注銷、設立、變更登記

周伯華指出,《意見》提出的支持性措施,本著既注重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zhai) 權人利益,又注重製度創新,充分尊重公司、股東(dong) 的意思自治的原則,方便企業(ye) 辦理登記。

“公司合並分立涉及的相關(guan) 登記,公司可以同時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一並辦理。”周伯華說。按照以往的規定,公司合並分立後,有的公司繼續存續,有的公司需要解散,還有可能產(chan) 生一個(ge) 或多個(ge) 新的公司。這些公司都需要到工商部門分別辦理登記,新設公司要辦理設立登記,存續公司要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要辦理注銷登記。一次兼並重組要辦理多次登記手續才能完成。對此,《意見》提出,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辦理公司注銷、設立或者變如何注冊(ce) 香港協會(hui) 社團更登記。

對於(yu) 企業(ye) 跨區域重組的,以往要到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登記窗口辦理登記手續,不僅(jin) 麻煩,成本也很高。《意見》提出,公司合並分立不屬於(yu) 同一登記機關(guan) 管轄的,相關(guan) 登記機關(guan) 應當加強登記銜接。如果涉及不同層級的登記窗口辦理登記時,上一級登記機關(guan) 會(hui) 主動協調;如果涉及不同地區登記窗口辦理登記,先收到有關(guan) 谘詢、申請的登記窗口會(hui) 主動協調,盡可能優(you) 化工商內(nei) 部工作流程,把方便留給企業(ye) 。

自主約定注冊(ce) 資本額、股東(dong) 出資份額

《意見》尊重公司自治,允許公司自主約定注冊(ce) 資本數額、股東(dong) 出資份額等事項。公司合並分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合一和分裂,無論是合並還是分立,都不存在股東(dong) 重新出資的行為(wei) 。因此,一般情況下,合並後公司的注冊(ce) 資本等於(yu) 合並前各公司注冊(ce) 資本之和,分立後各公司注冊(ce) 資本之和等於(yu) 分立前公司的注冊(ce) 資本。“但考慮到公司合並分立的具體(ti) 情況,應當給予合並分立各方最大的意思自治,允許各方約定注冊(ce) 資本數額。”周伯華強調。

《意見》提出,因合並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注冊(ce) 香港公司條件司,其注冊(ce) 資本數額由合並協議約定,但不得高於(yu) 合並前各公司的注冊(ce) 資本之和;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ce) 資本數額由分立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約定,但分立後公司注冊(ce) 資本之和不得高於(yu) 分立前公司的注冊(ce) 資本。

合並分立涉及公司資產(chan) 的重新組合,合並分立後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股東(dong) 持股情況必然發生變化。由於(yu) 公司合並分立不僅(jin) 僅(jin) 是資產(chan) 的重組,還涉及公司人格的統一或分裂,僅(jin) 僅(jin) 從(cong) 資合的角度考慮不夠全麵,還應當充分考慮到人合的因素。股東(dong) 持股情況本身就是公司間討論合並分立方案的一項重要內(nei) 容,是公司自治範疇的內(nei) 容,不宜強製規定。因此,《意見》提出,因合並、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dong) (發起人)的出資比例、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由合並協議、分立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約定。

創設分公司變更隸屬關(guan) 係登記的新方式

為(wei) 支持企業(ye) 重組,《意見》創設了分公司變更注冊(ce) 香港公司好處隸屬關(guan) 係登記的新方式。分公司變更登記,隻有變更名稱、變更經營範圍、變更營業(ye) 場所三種類型。按照現行規定,合並分立當中,因合並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分公司隻能辦理注銷登記。但在實踐中,對於(yu) 實施一級法人體(ti) 製或者分支機構眾(zhong) 多的企業(ye) ,如銀行、證券公司等。這些分公司隻是隸屬關(guan) 係發生了變化,其他經營並未變化。如果分公司都要注銷,顯然成本過高。

因此,《意見》提出,因合並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按照處置方案對分公司作相應處理。處置方案中載明分公司歸屬於(yu) 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稱變更程序辦理分公司隸屬關(guan) 係的變更登記。

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承繼

根據《公司法》的原則規定,合並分立中的解散公司在注銷時可以不進行清算,解散公司的權利義(yi) 務由合並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承繼。如果解散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當然可以在不清理對外投資的情況下直接辦理注銷登記。但對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可以承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我們(men) 認為(wei) ,合並分立後新設或存續公司獲得合並分立前公司持有的股權,不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wei) ,而是基於(yu) 其對被注銷公司權利義(yi) 務的概括繼受。解散公司注銷後,其持有股權所在的公司可以另行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提出變更股權的登記申請。”周伯華說。

因此,《意見》提出,因合並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按照處置方案作相應處理。處置方案中載明股權歸屬於(yu) 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並、分立後辦理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變更登記。

允許合並分立時引入新的投資人

《意見》明確,允許合並分立時引入新的投資人,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請多項變更登記。從(cong) 法律關(guan) 係上看,合並分立的當事人是合並分立前的公司,也就是說,合並分立是公司間的合並分立,而不是公司股東(dong) 之間的合並分立。由於(yu) 合並分立前公司股東(dong) 以外的第三人無法成為(wei) 或間接成為(wei) 合並分立程序中的當事人,自然也無法通過合並分立程序成為(wei) 合並分立後公司的股東(dong) 。

“但是,在合並分立前或合並分立後,第三人都香港公司查詢可以通過受讓公司股東(dong) 的股權或增加投資而成為(wei) 合並分立後公司的股東(dong) 。”周伯華指出,實踐中,企業(ye) 兼並重組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ye) 兼並重組時,往往需要引入新的投資者,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為(wei) 支持企業(ye) 通過合並分立擴大規模,支持國有企業(ye) 以及其他企業(ye) 改製重組,《意見》提出,公司合並分立時增加股東(dong) 、增加注冊(ce) 資本等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隻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一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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