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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滬浙深獲自行發地方債批試點

自行發債(zhai) 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zhai) 規模限額內(nei) ,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zhai) 券的發債(zhai) 機製。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zhai) 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zhai) 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2011年政府債(zhai) 券期限分為(wei) 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wei) 3年債(zhai) 券發行額和5年債(zhai) 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zhai) 規模的50%。

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冊(ce) 巴拿馬公司廣東(dong) 省和深圳市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同時,財政部下發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辦法》。

《辦法》規定,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zhai) 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chang) 債(zhai) 保障機製,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代辦債(zhai) 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zhuan) 戶。試點省市需提前兩(liang) 周向財政部報送債(zhai) 券發行計劃,並於(yu) 發行結束後兩(liang) 周內(nei) 報送債(zhai) 券發行情況,且要及時披露發行結果。

今明兩(liang) 年地方債(zhai) 到期預計4.6萬(wan) 億(yi)

地方政府債(zhai) 券是指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wei) 發行和償(chang) 還主體(ti) 的債(zhai) 券。2009年,為(wei)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刺激經濟,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國務院決(jue) 定,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zhai) 券,列入省級預算管理。地方政府以國家財政部代發行的方式發行地方債(zhai) 券,並由財政部代為(wei) 辦理償(chang) 還手續。2009年至2011年,全國人大每年批準的地方政府債(zhai) 規模均為(wei) 2000億(yi) 元。

自去年開始,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風險受到普遍擔憂。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餘(yu) 額10.7萬(wan) 億(yi) 元。而今明兩(liang) 年將迎來地方政注冊(ce) 毛裏求斯公司府債(zhai) 務償(chang) 還高峰期,兩(liang) 年債(zhai) 務到期預計達4.6萬(wan) 億(yi) 元。與(yu) 此同時,在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zhai) 兩(liang) 年後,政府部門開始討論“讓地方自行發債(zhai) ”,即在部分東(dong) 部發達省份,嚐試介於(yu) 中央代理發行和完全自主發行的過渡形式,在條件成熟時再過渡到地方自主發債(zhai) 。

業(ye) 界分析

“地方自主發債(zhai) 推廣到全國尚存障礙”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中國經濟評價(jia) 中心主任劉煜輝(微博:開曼公司種類地方政府自主發債(zhai) 的問題討論已久,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發債(zhai) 權是未來地方債(zhai) 務治理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先行試點的四個(ge) 省市的地方政府治理相對來說是走在全國前列的,無論是政府透明度還是效率方麵都領先於(yu) 其他省市,為(wei) 確保試點的成功,率先從(cong) 這四個(ge) 省市開始試點。絕大多數地方政府尚未具備較完善的發債(zhai) 條件,因此地方政府自主發債(zhai) 推廣到全國還存在一定的障礙。

政府體(ti) 係是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與(yu) 中央政府在信用方麵基本能夠保持一致,且在投資者潛意識中試點省市的地方債(zhai) 還是與(yu) 中央政府信用掛鉤的。

無論發債(zhai) 主體(ti) 是誰,目前最重要的問題在於(yu) 要對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的形成和擴張建立有效的治理模式,把地方債(zhai) 務管理起來,防止屢次出現失控的局麵。在治理機製中,最重要的是預算的民主和支出的公開透明。

聲音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yu) 金融學教授許小年(微博):地方政府發債(zhai) 是我國財政體(ti) 製的一項重大變化,未經全國人大審議、批準,在立法程序上不妥。同時,地方債(zhai) 的發行額度應納入地方年度財政預算,由地方人大而不是國務院批準。此外,地方債(zhai) 的償(chang) 還若由中央財政擔保,會(hui) 引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借的衝(chong) 動強,還的責任弱,埋下債(zhai) 務危機的禍根。

興(xing) 業(ye) 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魯政委:允許四省市發債(zhai) ,一方麵說明了年內(nei) 地方償(chang) 債(zhai) 壓力的確大;另一方麵也暗示城投債(zhai) 風險已大降。

但在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約束機製未能健全的情況下再開新口子,則可能為(wei) 未來埋下更大隱患;財政部“代辦”償(chang) 付,也使市場無法正確評估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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