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也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yu) 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yu) 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注冊(ce) 香港公司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亦被禁止。
中國銀監會(hui) 昨日公告稱,經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已於(yu) 近日正式印發《商業(ye) 銀行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商業(ye) 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yu) 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辦法》要求,商行應按規定對理財產(chan) 品進行風險評級,香港公司注冊(ce) 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chan) 品銷售。
《辦法》對高端客戶進行了界定,即將個(ge) 人高端客戶分為(wei) 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chan) 淨值客戶,其中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淨資產(chan) 達到600萬(wan) 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ye) 銀行客戶。而在征求
意見稿中,對私人銀行客戶的要求是金融資產(chan) 達到600萬(wan) 元人民幣及以上。
《辦法》還規定,商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chan) 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yan) 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chan) 品。
此外,商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wei) 理財產(chan) 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chan) 品與(yu) 存款進行強製性搭配銷售。商業(ye) 銀行不得將理財產(chan) 品作為(wei) 存款進行宣傳(chuan) 銷售,不得變相高息攬儲(chu) 。
投資者有權在收益與(yu) 風險間選擇
>>解讀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jun) 表示,《辦法》從(cong) 銷售環節上要求商業(ye) 銀行充分揭示產(chan) 品風險。不同的理財產(chan) 品它的風險可能有差異,所以除收益率這個(ge) 信息提供給投資者以外,還要把理財產(chan) 品的不同風險信息提供給投資者。這樣投資者就可在收益率和風險間選擇。
《辦法》同時規定,商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理財產(chan) 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分別至少包括五個(ge) 等級,並建立對應關(guan) 係,據此銷售產(chan) 品。趙錫軍(jun) 表示,這些要求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購買(mai) 到與(yu) 其風險承受能力相當的產(chan) 品。趙錫軍(jun) 指出,盡管以前也強調風險匹配的原則,但是對於(yu) 產(chan) 品風險的揭示和評級,對於(yu) 客戶的風險忍受能力的評估,這兩(liang) 方麵沒有那麽(me) 細。這次在這個(ge) 《辦法》裏頭專(zhuan) 門做了一個(ge) 明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