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最新推出的上證聯合研究計劃課題——《中國上市公司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研究》指出,整體(ti) 上市是解決(jue) 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的最好方法,同時資產(chan) 重組方式在很多情況下仍然必要,無論整體(ti) 上市和資產(chan) 重組都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yu) 國資委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支持和推動。
報告指出,中國資本市場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最大的特點是國有企業(ye) 占大多數,最主要的成因是早期新股發行的審批製、配額的限製導致企業(ye) 分拆上市,國有企業(ye) 的重組則是新產(chan) 生同業(ye) 競爭(zheng) 的主要來源。
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的解決(jue) 方式主要有四種:監管與(yu) 承諾、托管與(yu) 租賃、資產(chan) 重組、整體(ti) 上市。這四種解決(jue) 方式的成本和風險依次升高,解決(jue) 問題的徹底性也依次增加。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的解決(jue) 麵臨(lin) 著一些具體(ti) 的困難,如區域壁壘、產(chan) 權製度畸形、交易製度障礙、股權結構複雜、競爭(zheng) 資產(chan) 質量差別顯著等,這些困難大多源於(yu) 係統性的體(ti) 製結構,其解決(jue) 不可避免地要依賴於(yu) 國家層麵的力量。
報告指出,雖然整體(ti) 上市是解決(jue) 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最優(you) 的選擇,但是適合實施整體(ti) 上市的企業(ye) 在資產(chan) 質量和管理能力上必須滿足嚴(yan) 格的條件。除此之外,整體(ti) 上市隻適合解決(jue) 已經存在的集團內(nei) 同業(ye) 競爭(zheng) ,對於(yu) 上市後經營過程中新產(chan) 生的同業(ye) 競爭(zheng) 無法有效地預防和解決(jue) ,而且如果競爭(zheng) 資產(chan) 占總資產(chan) 比重較小而整體(ti) 上市都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局部的資產(chan) 重組是更為(wei) 有效的方式。資產(chan) 重組相對於(yu) 整體(ti) 上市的靈活性決(jue) 定了它是整體(ti) 上市的必要補充,是解決(jue) 同業(ye) 競爭(zheng) 問題不可或缺的方式。
報告稱,無論是資本市場的問題還是解決(jue) 同業(ye) 競爭(zheng) 的困難都與(yu) 政府部門的幹預和國有企業(ye) 的改革有很大關(guan) 係,這些困難很難通過市場力量進行克服,隻有借助於(yu) 國資委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推動。為(wei) 此,報告提出五大建議。
首先,由國資委推動國有企業(ye) 進行輔業(ye) 剝離,成立專(zhuan) 門的資產(chan) 運作公司對國有企業(ye) 的社會(hui) 性職能等業(ye) 務進行整合收購,使國企的劣質資產(chan) 負擔替換為(wei) 可明確估價(jia) 的負債(zhai) 。剝離出來的劣質資產(chan) 則由專(zhuan) 業(ye) 人士進行改革和管理,能改良則改良,不能改良則靠時間慢慢消化。
第二,推動部分改製的國企整體(ti) 上市,先從(cong) 符合條件的中小規模企業(ye) 開始,慢慢向大型國企過渡。當現金充足、不需要擴大融資平台的時候,企業(ye) 就更沒有動力整體(ti) 上市,這種情況下隻有利用國資委的控製力才能有效推動國有企業(ye) 的整體(ti) 上市。
第三,從(cong) 法律法規上為(wei) 整體(ti) 上市創造條件。目前中國並沒有關(guan) 於(yu) 整體(ti) 上市的係統的法律法規,需要製定一套完善的法規並公開公平地執行,能夠大大降低整體(ti) 上市的監管成本,提高企業(ye) 整體(ti) 上市的效率。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大型集團公司的信息平常難以獲取,投資者和監管部門處於(yu) 信息不對稱之中,因此,為(wei) 使整體(ti) 上市更加規範並能獲得投資者認可,可要求集團公司在整體(ti) 上市之前三年按照上市公司的標準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為(wei) 公司的資產(chan) 重組創造良好環境。目前監管部門對於(yu) 資產(chan) 的定價(jia) 標準一直沒有製訂統一規則,到底是按市值定價(jia) 還是按賬麵淨值計價(jia) ,評估機構的資質如何界定等問題也沒有統一標準。監管機構在對重組方案審批的過程往往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對不同的案例采取不同的標準。為(wei) 了降低資產(chan) 重組成本的不確定性,建立透明、高效的資產(chan) 交易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該執行統一公開的標準,減少其他因素的影響。
第五,推動和改進資產(chan) 評估機構。為(wei) 了使評估機構真正地實現獨立和公正,重組過程中應該由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定評估和中介機構的選擇,酬金也應該由股東(dong) 大會(hui) 代表公司進行支付。監管部門可以做出新的規定,公司重組或上市需要的資產(chan) 評估機構不由公司的董事會(hui) 或管理層選擇,而是由獨立董事或者大股東(dong) 回避表決(jue) 的股東(dong) 會(hui) 投票選擇。建立對評估機構的問責機製,事後出現重大資產(chan) 價(jia) 值失實的要由評估機構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