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也能注冊(ce) 商標;防止“傍名牌”的侵權行為(wei) 有了新的規定——日前,國務院法製辦公布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hui) 各界征求意見。
此次意見稿對現行商標法有哪些修訂?為(wei) 什麽(me) 做出這些修訂呢?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guan) 專(zhuan) 家。
申請、注冊(ce) 多元化
數字、顏色和聲音都能注冊(ce) 商標
與(yu) 現行商標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商標注冊(ce) 類型,允許注冊(ce) “聲音”。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yu) 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wei) 商標申請注冊(ce) 。
外交學院國際法係副教授萬(wan) 霞認為(wei) ,“聲音”屬於(yu) “非傳(chuan) 統商標”,將其列入商標申請注冊(ce) 範圍,既適應了新生事物申請注冊(ce) 商標的案例日益增多的現實,也是與(yu) 國際接軌的一種體(ti) 現,因為(wei) “非傳(chuan) 統商標”在世界範圍內(nei) 已較為(wei) 普遍,如在國外香水氣味也可申請注冊(ce) 商標。
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吳永恒指出,商標是商品標識的來源判斷,把“聲音”列入注冊(ce) 範圍,是對日常生活的經驗總結。比如諾基亞(ya) 開機就跳出其特定音樂(le) ,我們(men) 就認定這是專(zhuan) 屬於(yu) 諾基亞(ya) 的標識。
防止侵權嚴(yan) 格化
法定賠償(chang) 上限由50萬(wan) 元提至100萬(wan) 元
與(yu) 現有商標法相比,此次意見稿多管齊下,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一是預防違法、侵權行為(wei) 的發生。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商標異議主體(ti) 的範圍。按照現行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此次意見稿則把異議主體(ti) 限定為(wei) “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防止異議濫用的發生。
萬(wan) 霞指出,如今存在很多“傍名牌”惡意申請商標的現象,混淆視聽,誤導公眾(zhong) ,損害消費者權益。雖然現有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ce) 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ce) 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該規定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對這類案件的管理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此次意見稿增設了“申請人因與(yu) 該他人間具有合同、業(ye) 務往來、地域關(guan) 係或其他關(guan) 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不予注冊(ce) ”和“申請注冊(ce) 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注冊(ce)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ce) ”兩(liang) 條規定。同時根據修改條文可以看出,意見稿突出強調“近似商標”的判定要以一般公眾(zhong) 注意力為(wei) 標準,這些都可以防止一些較為(wei) 明顯的搶注行為(wei) 和侵權行為(wei) 。
二是加大對違法、侵權行為(wei) 的打擊力度。吳永恒表示,現有商標法對商標侵權人的處罰較輕,商標侵權行為(wei) 屢有發生。為(wei) 此,意見稿第六十四條增設規定,對5年內(nei) 兩(liang) 次以上侵權的加重處罰;第六十七條提高了法定賠償(chang) 上限,即由現有的“50萬(wan) 元以下”提高到“100萬(wan) 元以下”。這些修改彰顯了政府部門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有利於(yu) 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專(zhuan) 用權保護更全麵
故意為(wei) 侵權行為(wei) 提供倉(cang) 儲(chu) 、運輸等條件,也屬侵權
萬(wan) 霞表示,征求意見稿的進步性還體(ti) 現在,以前一些違法侵權行為(wei) 需要通過民法、侵權責任法去找到相關(guan) 依據,而此次意見稿的一些條文是在既有法律上找到變通辦法,使得相關(guan) 部門在追究責任時有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不用再依據其他法律法規來保護商標。
比如,征求意見稿關(guan) 於(yu) 商標注冊(ce) 人行為(wei) 的相關(guan) 規定更加明確。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分別規定,“變更商標注冊(ce) 人名義(yi) 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ce) 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ce) 商標一並變更”、“轉讓注冊(ce) 商標的,商標注冊(ce) 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ce) 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移轉的,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ce) 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移轉”。吳永恒指出,這種關(guan) 於(yu) “一並”的明確要求就可以盡可能地避免了商標的專(zhuan) 用權和商標使用的混亂(luan) 局麵,同時便利了相關(guan) 部門的日常管理。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商標專(zhuan) 用權的管理與(yu) 保護更加全麵。第六十一條詳細列舉(ju) 了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的行為(wei) ,明確指出“故意為(wei) 侵犯他人商標專(zhuan) 用權行為(wei) 提供倉(cang) 儲(chu) 、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萬(wan) 霞認為(wei) ,該條款的提出很有積極意義(yi) ,以前很多侵權行為(wei) 沒法追究物業(ye) 方的責任,現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物業(ye) 方也有一定的監管義(yi) 務,該條款可以說是有關(guan) 部門對民法、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行為(wei) 的變通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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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規定,下列八類標誌不得作為(wei) 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jun) 旗、軍(jun) 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an) 的名稱、標誌及其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jun) 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zhong) 的除外;(四)與(yu) 表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種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zhong) 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產(chan) 地等特點產(chan) 生誤認的;(八)有害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