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起,部分企業(ye) 已經開始發放8月份工資。按照此前的權威解釋,9月份領取的工資,開始按照新的個(ge) 稅法征收個(ge) 人所得稅,也就是按3500元的起征點征收。但記者昨日了解到,個(ge) 別剛剛領取了8月工資的納稅人表示,個(ge) 稅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點征收。不同的稅務所征收辦法的解釋,仍然存在差異。
無獨有偶,據昨日東(dong) 方網報道,上海的個(ge) 別納稅人也發現,9月份所領取的8月份工資,個(ge) 稅征收出現兩(liang) 種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點征收,有的則按照3500元在起征點征收。對此,上海財稅熱線12366工作人員表示,盡管新政策已經出台,但9月的報稅係統仍未跟上。
讀者疑問
個(ge) 稅多交了300多元?
新個(ge) 稅法實施了,讀者徐先生卻困惑了,因為(wei) 他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資並未增加,仍與(yu) 7月工資一樣。“不是說按照新的個(ge) 稅法,我們(men) 的個(ge) 稅會(hui) 減少嗎?”帶著這個(ge) 疑問,徐先生致電分管其單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稅務所以及相關(guan) 稅務專(zhuan) 管員,得到的答複均為(wei) 8月份工資9月份發放,仍需要按照舊的個(ge) 稅法納稅。
據了解,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一般在當月5日發放上個(ge) 月的工資,也就是說9月5日發放8月份工資。而他的工資條顯示,雖然工資實際發放時間是9月份,但是卻仍按照舊的個(ge) 稅法扣了稅。
徐先生提供的工資條顯示,他當月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後)6554.4元,個(ge) 稅起征點2000元,應納稅額4554.4元,這一應納稅額在舊個(ge) 稅法中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wei) 15%和125,按照計算公式:個(ge) 人所得稅額=應納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徐先生的個(ge) 人所得稅=4554.4×15%-125=558.16(元)。
而如果根據新的個(ge) 稅法計算,徐先生的個(ge) 稅起征點3500元,應納稅額應為(wei) 3054.4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wei) 10%和105,最終個(ge) 人所得稅=3054.4×10%-105=200.44(元)。
按照新舊個(ge) 稅法,徐先生應納個(ge) 稅的差額357.72元。
地稅所
不同地稅所解釋截然相反
記者昨日以納稅人身份撥打了第一涉外稅務所的谘詢熱線,詢問為(wei) 何9月初發放的8月份工資仍按照舊個(ge) 稅法納稅,工作人員對此表示“很正常”,並解釋稱“因為(wei) 按照新稅法規定,你現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稅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報納稅才能適用新稅法,起征點才能是3500元,現在你交稅就是應該按照2000元起征”。
在記者追問9月5日發放的8月份工資,究竟算是“8月實際取得”,還是“9月實際取得”,這位工作人員回答:“這算是8月份實際取得,適用於(yu) 舊稅法。”該工作人員強調,“最準確的就是從(cong) 10月份中期交稅才適用於(yu) 新稅法”。
記者隨後致電第二涉外稅務所,工作人員給出的答複卻截然相反:“9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都是按照新個(ge) 稅法納稅。”
權威解釋
8月工資9月發執行新個(ge) 稅法
此前,8月份工資9月份發放究竟是按照舊個(ge) 稅法納稅還是新個(ge) 稅法納稅,曾經引發多種猜測。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第46號公告中作出權威解釋:“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這一解釋也引發了爭(zheng) 議“實際取得”究竟是工資薪金實際到手時間,還是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
8月30日,北京市地稅局就新個(ge) 稅法的實施作了詳細解釋,明確了“實際取得”指的是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非其取得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這也就意味著8月份的工資,如果在9月份發放,9月才是“實際取得”的時間段,因而適用於(yu) 新個(ge) 稅法。
記者昨日又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熱線工作人員確定,8月份工資9月發放按照新個(ge) 稅法納稅。該工作人員並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舊個(ge) 稅法計稅,納稅人可以舉(ju) 報。當記者詢問有稅務所解釋內(nei) 容與(yu) 12366為(wei) 何正好相反,該工作人員表示:“我所說是權威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