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chan) 證加名征稅”究竟該不該征?如何征?財政部有望於(yu) 本周發布詳細文件。財新記者從(cong) 財政部獲悉,相關(guan) 文件已起草完畢,正在走法定簽發程序,“盡量在本周出台”。
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征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產(chan) 權證加名行為(wei) 征收契稅,具體(ti) 辦法是按照房屋權屬添加人的實際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jia) ,按照贈與(yu) 類別征收3%的契稅。而婚後共同房產(chan) 加名不需繳納契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說,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征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nei) 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ge) 人為(wei) 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轉移房屋權屬行為(wei) 包括房屋買(mai) 賣、贈與(yu) 和交換。其中,房屋權屬贈與(yu) 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chang) 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wei) 。
財政部官員解釋說,婚前房屋產(chan) 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yu) 征收契稅,“這個(ge) 原則是已有的、明確的”。
但是,具體(ti) 到婚姻法司法解釋帶來的新情況,對此類房屋贈與(yu) 行為(wei) 征收契稅,需考慮不要對納稅人造成太大的影響。財政部官員對財新記者說,在製定“房產(chan) 證加名征稅”政策時,要以人為(wei) 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綜合考慮各方麵的情況,“將要出台的新政策,應該是方方麵麵都兼顧到了”。
南京市地稅局關(guan) 於(yu) “房產(chan) 證加名征稅”的通知,起因於(yu)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an) 買(mai) 賣合同,以個(ge) 人財產(chan) 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chan) 還貸,不動產(chan) 登記於(yu) 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an) 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jue) 該不動產(chan) 歸產(chan) 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wei) 產(chan) 權登記一方的個(ge) 人債(zhai) 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chan) 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chan) 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chang) 。
財政部官員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財政部門事先也不知道,“我們(men) 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門出台新的政策解釋或司法解釋等,常常帶動對稅法需要做新的解釋。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財政部有權解釋條例,可以製定有關(guan) 征稅規定,也可製定一些免稅規定。關(guan) 於(yu) 婚前“房產(chan) 證加名征稅”,地方財稅部門將在財政部詳細文件發布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