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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發正版47號文 “個稅47號”來源仍是謎

上周五正版的國稅總局第47號公告“現身”國稅總局官網,內(nei) 容並非“偽(wei) 47號公告”所涉及的個(ge) 稅改革,而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中的固定資產(chan) 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

正版第47號公告的全名為(wei) 《關(guan) 於(yu)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同時一並銷售附著於(yu) 土地或者不動產(chan) 上的固定資產(chan) 有關(guan) 稅收問題的公告》,公告於(yu) 8月17日頒布,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正版47號文件現身

8月13日,有媒體(ti) 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修訂個(ge) 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公告根據修訂後的《個(ge) 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了修訂。

報道稱,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之後,可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ge) 稅多繳2萬(wan) ”的問題出現。

網絡上流傳(chuan) 的47號文被證明是在民間稅務網站首發,該文詳細解釋了關(guan) 於(yu) 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董事會(hui) 、派發紅股等征稅問題。口氣與(yu) 專(zhuan) 業(ye) 性儼(yan) 然是權威部門發出一般。之後多家媒體(ti) 對此文進行了解讀。

8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有人偽(wei) 造47號公告的聲明”讓公眾(zhong) 對“偽(wei) 47號公告”印象深刻的同時,更讓公眾(zhong) 對於(yu) “真47號公告”充滿了好奇。但讓大家又一次沒有想到的是,正版47號文件也是在民間網站首發。

根據網絡搜索,早在8月23日已有兩(liang) 家民間網站掛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文件。8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內(nei) 容相同的47號公告,證明民間網站首發的47號文是真實的。

規範土地和房產(chan) 轉讓的稅收細則

正版的47號公告主要是明確了“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的同時一並銷售的附著於(yu) 土地或者不動產(chan) 上的固定資產(chan) ”的繳稅細則。

公告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的同時一並銷售的附著於(yu) 土地或者不動產(chan) 上的固定資產(chan) 中,凡屬於(yu) 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guan) 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yu) 不動產(chan) 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e) 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chan) ”稅目計算繳納營業(ye) 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chan) 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chan) 的銷售額。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收計量研究中心主任行偉(wei) 波昨日接受《第一財經(微博)日報》采訪時表示,47號公告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中的固定資產(chan) 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因為(wei) 納稅人在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中的固定資產(chan) 時有時會(hui) 存在涉及營業(ye) 稅和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wei) ,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稅務問題存在爭(zheng) 議,此公告是對這個(ge) 問題進行規範。

在稅務學上,一項銷售行為(wei) 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wei) 混合銷售行為(wei) 。

在47號公文出台之前,對於(yu) 混合銷售行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e) 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隻有納稅人銷售自產(chan) 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ye) 勞務,才須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ye) 勞務的營業(ye) 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ye) 勞務的營業(ye) 額計算繳納營業(ye) 稅。

47號公文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wei) 應分別征收營業(ye) 稅和增值稅第二種情況。行偉(wei) 波表示,此前,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的固定資產(chan) 繳納的應為(wei) 營業(ye) 稅,現在將營業(ye) 稅稅基中單獨取出一小部分來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的稅製,營業(ye) 稅為(wei) 地稅,增值稅為(wei) 共享稅,但由於(yu) 固定資產(chan) 相對於(yu) 土地和房屋的價(jia) 值來說比重很小,因此應該不存在國稅向地稅分稅收的嫌疑,改革的主要目的還是要明確稅收法律的細則。

行偉(wei) 波還認為(wei) ,因為(wei) 增值稅稅率高,但可以定向抵扣,因而稅基小;營業(ye) 稅稅率比較低,但不能抵扣,因而稅基大,因此很難判斷分別征收營業(ye) 稅和增值稅之後,納稅人納稅總額是增加還是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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