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正版的國稅總局第47號公告“現身”國稅總局官網,內(nei) 容並非“偽(wei) 47號公告”所涉及的個(ge) 稅改革,而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中的固定資產(chan) 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
正版第47號公告的全名為(wei) 《關(guan) 於(yu)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同時一並銷售附著於(yu) 土地或者不動產(chan) 上的固定資產(chan) 有關(guan) 稅收問題的公告》,公告於(yu) 8月17日頒布,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正版47號文件現身
8月13日,有媒體(ti) 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修訂個(ge) 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公告根據修訂後的《個(ge) 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了修訂。
報道稱,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之後,可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ge) 稅多繳2萬(wan) ”的問題出現。
網絡上流傳(chuan) 的47號文被證明是在民間稅務網站首發,該文詳細解釋了關(guan) 於(yu) 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董事會(hui) 、派發紅股等征稅問題。口氣與(yu) 專(zhuan) 業(ye) 性儼(yan) 然是權威部門發出一般。之後多家媒體(ti) 對此文進行了解讀。
8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有人偽(wei) 造47號公告的聲明”讓公眾(zhong) 對“偽(wei) 47號公告”印象深刻的同時,更讓公眾(zhong) 對於(yu) “真47號公告”充滿了好奇。但讓大家又一次沒有想到的是,正版47號文件也是在民間網站首發。
根據網絡搜索,早在8月23日已有兩(liang) 家民間網站掛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文件。8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內(nei) 容相同的47號公告,證明民間網站首發的47號文是真實的。
規範土地和房產(chan) 轉讓的稅收細則
正版的47號公告主要是明確了“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的同時一並銷售的附著於(yu) 土地或者不動產(chan) 上的固定資產(chan) ”的繳稅細則。
公告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的同時一並銷售的附著於(yu) 土地或者不動產(chan) 上的固定資產(chan) 中,凡屬於(yu) 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guan) 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yu) 不動產(chan) 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e) 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chan) ”稅目計算繳納營業(ye) 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chan) 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chan) 的銷售額。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收計量研究中心主任行偉(wei) 波昨日接受《第一財經(微博)日報》采訪時表示,47號公告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中的固定資產(chan) 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因為(wei) 納稅人在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中的固定資產(chan) 時有時會(hui) 存在涉及營業(ye) 稅和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wei) ,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稅務問題存在爭(zheng) 議,此公告是對這個(ge) 問題進行規範。
在稅務學上,一項銷售行為(wei) 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wei) 混合銷售行為(wei) 。
在47號公文出台之前,對於(yu) 混合銷售行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e) 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隻有納稅人銷售自產(chan) 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ye) 勞務,才須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ye) 勞務的營業(ye) 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ye) 勞務的營業(ye) 額計算繳納營業(ye) 稅。
47號公文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wei) 應分別征收營業(ye) 稅和增值稅第二種情況。行偉(wei) 波表示,此前,轉讓土地和房產(chan) 的固定資產(chan) 繳納的應為(wei) 營業(ye) 稅,現在將營業(ye) 稅稅基中單獨取出一小部分來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的稅製,營業(ye) 稅為(wei) 地稅,增值稅為(wei) 共享稅,但由於(yu) 固定資產(chan) 相對於(yu) 土地和房屋的價(jia) 值來說比重很小,因此應該不存在國稅向地稅分稅收的嫌疑,改革的主要目的還是要明確稅收法律的細則。
行偉(wei) 波還認為(wei) ,因為(wei) 增值稅稅率高,但可以定向抵扣,因而稅基小;營業(ye) 稅稅率比較低,但不能抵扣,因而稅基大,因此很難判斷分別征收營業(ye) 稅和增值稅之後,納稅人納稅總額是增加還是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