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公布《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安全審查製度的規定》。該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屬於(yu)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安全審查製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並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ge) 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規定》明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同業(ye) 企業(ye) 及上下遊企業(ye) 認為(wei) 需要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建議,並提交有關(guan) 情況的說明,商務部可要求利益相關(guan) 方提交有關(guan) 說明。屬於(yu) 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建議提交聯席會(hui) 議。聯席會(hui) 議認為(wei) 確有必要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商務部根據聯席會(hui) 議決(jue) 定,要求外國投資者按本規定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規定》明確,對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應從(cong) 交易的實質內(nei) 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並購交易是否屬於(yu) 並購安全審查的範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並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於(yu) 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製、境外交易等方式。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未被提交聯席會(hui) 議審查,或聯席會(hui) 議經審查認為(wei) 不影響國家安全的,若此後發生調整並購交易、修改有關(guan) 協議文件、改變經營活動以及其他變化(包括境外實際控製人的變化等),導致該並購交易屬於(yu)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安全審查製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當事人應當停止有關(guan) 交易和活動,由外國投資者按照本規定向商務部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