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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商務部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征求意見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cong) 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日前發布《部關(guan) 於(yu)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目前,商務部正在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wei) 2011年8月31日。

  意見稿指出,按照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意見稿,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yu) 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zhai) 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利用中國境內(nei) 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ye) 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所得人民幣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

  意見稿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nei)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yu) 投資有價(jia) 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yu) 委托貸款或償(chang) 還國內(nei) 外貸款。

  以下為(wei) 意見稿全文:

  商務部關(guan) 於(yu)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wei) 適應新形勢發展,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公司法》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是指:

  (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yu) 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zhai) 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二)外國投資者從(cong) 中國境內(nei) 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ye) 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guan) 規定。

  四、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nei)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yu) 投資有價(jia) 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yu) 委托貸款或償(chang) 還國內(nei) 外貸款。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企業(ye) 除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提交相關(guan) 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幣資金來源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說明;

  (三)由投資各方或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本通知第四條內(nei) 容的承諾書(shu) 。

  變更原出資幣種,需提供董事會(hui) 等最高權力機構的決(jue) 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六、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且屬於(yu) 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經審批機關(guan) 對申報材料審核並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係統中填寫(xie) “外商投資企業(ye) 基礎信息表”後,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填寫(xie)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見附件),報商務部審核。

  (一)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yi) 或3億(yi) 元人民幣以上;

  (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ye) ;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ye) 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ye) ;

  (四)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ye) 。

  七、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核或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審核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進一步辦理有關(guan) 審批手續。

  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複中應寫(xie) 明“人民幣出資”字樣、出資金額及本通知第四條要求,在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備注欄中應加注“人民幣出資”字樣及人民幣出資金額。

  九、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產(chan) 業(ye) 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chan) 審批、備案管理規定執行。通過備案的,商務部將在商務部網站(外資司子站“結果公開”欄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資企業(ye) 憑商務部網站公示信息、商務主管部門批複文件、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到外匯管理部門、銀行辦理登記、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資本金使用等相關(guan) 手續。

  十、外國投資者以從(cong) 中國境內(nei) 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獲取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的,仍按照現行相關(guan) 規定執行。

  十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複文件及時抄送同級人民銀行、海關(guan) 、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

  十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外商投資聯合年檢時,對於(yu)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應對照本通知第四條予以檢查。

  十三、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開展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參照本通知辦理。

  十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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