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住建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2009、2010、2011年批準的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通知稱,此舉(ju) 是為(wei) 加快示範項目實施進度,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達到預期示範效果。
自2009年財政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發布《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的實施意見》以來,我國已經陸續出台了金太陽示範工程等扶持國內(nei) 光伏發電市場的政策。由於(yu) 政策可操作性不強,國內(nei) 光伏發電市場一直處於(yu) 蟄伏狀態。
今年8月初,發改委明確了全國統一性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杆上網電價(jia) ,國內(nei) 光伏市場為(wei) 之一振。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稱,兩(liang) 部委明確示範項目竣工驗收時間,將促使相關(guan) 項目加快實施進度。
通知稱,為(wei) 加快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驗收評估,加強後續工作管理,現對2009年、2010年、2011年批準的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進一步明確。通知明確, 2009年批準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2010年批準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
對在上述期限內(nei) 完工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實際完成裝機容量、光電建築一體(ti) 化安裝類型等進行資金清算,撥付剩餘(yu) 補助資金。
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的項目,剩餘(yu) 補助資金不予撥付,並一律收回此前撥付的補助資金;對由於(yu) 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明確完工時間,但也不得晚於(yu) 2012年6月30日,剩餘(yu) 補助資金一律不予撥付,同時補貼標準按2011年標準執行。
通知同時明確,2011年批準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對因條件變化而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示範項目,將取消其示範資格,收回補助資金。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積極組織技術力量,對已竣工項目申報方案執行、項目運行效果、係統能效監測情況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麵驗收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