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guan) 於(yu) 修訂征收個(ge) 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明確股份製企業(ye)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dong) 個(ge) 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麵金額為(wei) 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ge) 人所得稅。
公告顯示,個(ge) 稅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ge) 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但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er) 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征稅。
公告明確,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可分攤到12個(ge) 月中計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並計征個(ge) 人所得稅。但對於(yu) 合並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yu) 額為(wei) 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yu) 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3日新華社記者就新稅法與(yu) 原稅法如何銜接的問題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相關(guan) 負責人。
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具體(ti) 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yi) 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guan) 負責人說。
問題二: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生產(chan) 、經營所得如何銜接?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guan) 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ge) 月應納稅額:前8個(ge) 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後4個(ge) 月應納稅額:後4個(ge) 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ge) 月應納稅額+後4個(ge) 月應納稅額。
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wei) 4800元。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wei) 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每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