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ge) 稅法即將實施之際,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guan) 於(yu) 修訂征收個(ge) 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公告明確,當月內(nei)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分攤到12個(ge) 月中計稅。新規將與(yu) 新個(ge) 稅法在今年9月1日同步實施。
公告提供了兩(liang) 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一種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nei)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ge) 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ge) 月,即為(wei)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計稅方法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yu) 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yu) 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yu) 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這一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現象將不複存在。此前曾有媒體(ti) 報道稱,按照新稅法計算,年終獎越多稅後拿到手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出現多發1元,個(ge) 稅卻要多繳2萬(wan) 多元的情況。國稅總局認為(wei) ,這個(ge) 計算結果違背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打擊了人民群眾(zhong) 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公告還明確,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並計征個(ge) 人所得稅。但對於(yu) 合並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yu) 額為(wei) 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yu) 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此外,公告還就如何確定轉讓債(zhai) 權財產(chan) 原值的問題給予明確。根據公告,轉讓債(zhai) 權,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chan) 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zhai) 券買(mai) 入價(jia) 和買(mai) 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zhai) 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zhai) 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zhai) 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
公告還明確股份製企業(ye)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dong) 個(ge) 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麵金額為(wei) 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ge) 人所得稅。
公告顯示,個(ge) 稅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ge) 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但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er) 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