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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沿岸6省少收2.16億:水資源費征管亂象調查

一紙審計報告,將水資源費征管問題推入公眾(zhong) 視野。

日前,國家審計署發布了《黃河流域水汙染防治與(yu) 水資源保護專(zhuan) 項資金審計調查結果》(以下簡稱“ 36號審計公告”),其中稱,黃河沿岸6省區的256家企事業(ye) 單位在2年內(nei) 欠繳水資源費2.16億(yi) 元。

中國水科院一位不願具名的專(zhuan) 家表示,一方麵是水利建設資金缺口巨大,要從(cong) 地方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另一方麵卻是水資源費征管和利用漏洞和問題很多。黃河流經的9個(ge) 省區當中,僅(jin) 6個(ge) 省區就查出欠繳這麽(me) 多水資源費的問題,如果加上長江等其他流域,全國水資源費欠繳規模驚人。

記者調查發現,水資源費是由“水法”規定的對直接使用水資源者收取的費用,但目前這項收費的征管仍存在很多不規範,欠征欠繳水資源費成了普遍和長期存在的現象,而水資源費的使用,亦違背“主要用於(yu) 水利建設”的初衷,近半水資源費用途是用於(yu) 行政經費的。

征管混亂(luan)

“36號審計公告”中指出,甘肅、寧夏、內(nei) 蒙古、陝西、河南、山東(dong) 6個(ge) 省區的4個(ge) 省級、10個(ge) 市級和20個(ge) 縣級水利、環保、建設等主管部門或自來水公司等代征單位共欠征水資源費2.16億(yi) 元;以上6個(ge) 省區的256家企事業(ye) 單位欠繳水資源費2.16億(yi) 元。

審計署一位不願具名的內(nei) 部人士稱,他們(men) 隻審核賬目上的數據,未征繳的部分是由於(yu) 沒有這部分賬目才被披露,至於(yu) 這些部分賬目是已經征繳而相關(guan) 票據遺失,還是確實沒有征繳,他們(men) 無從(cong) 得知。

黃河水利委員會(hui) 宣傳(chuan) 部有關(guan) 人士對本報表示,水資源費的征繳問題不在黃委會(hui) 的職責範圍,水資源費的收取和使用均不走黃委會(hui) 的賬。

而“36號審計公告”涉及的陝西和寧夏兩(liang) 省區的水利廳有關(guan) 人員,均在電話中對本報記者表示,水資源費與(yu) 黃委無關(guan) ,都是各省獨立製定收費標準並征收,收取後用於(yu) 地方水利建設。

這一點與(yu)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表述不盡一致。

上述“條例”關(guan) 於(yu) 水資源費征收的部分內(nei) 容顯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jia) 格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jia) 格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河南省水利廳水政處一位人士表示,水資源費由地方水利廳收取,但必須上繳地方國庫,歸入地方財政,用的時候由地方財政廳撥給,水資源費的收取使用采用的是“收支兩(liang) 條線”的方法。

而河南水利廳水政處的一位李姓副處長則稱,水資源費征收的範圍比較龐雜,而征收的隊伍相對薄弱,而水資源費又不像稅收那樣完善和具有強製性,因此往往會(hui) 有一些單位成了繳費的“漏網之魚。”

中國水科院水資源所教授蔣雲(yun) 鍾表示,收繳的水資源費中的10%必須上繳給中央國庫,由中央統籌,但實際執行情況則不容樂(le) 觀,“很多地方,很多時候不一定足額上繳。”

而對於(yu) 地方征繳水資源費情況,蔣雲(yun) 鍾則稱,目前取水單位太過淩亂(luan) ,水利部門沒有一個(ge) 嚴(yan) 格完整的征收網絡,因此征收情況比較混亂(luan) ,“欠征欠繳”屬於(yu) 一個(ge) 比較普遍和長期的現象。

河海大學水利水電學院副院長方國華曾對全國的水資源費征繳和使用情況做過一個(ge) 全麵的統計和分析。方國華表示,水資源征收的標準差異過大,從(cong) 每平方米幾分錢(農(nong) 業(ye) 用水)和幾十塊錢(城市的洗車業(ye) 和洗浴業(ye) ),但也有一個(ge) 一般的規律,即地下水高於(yu) 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高於(yu) 非超采區地下水,工業(ye) 用水高於(yu) 生活用水。

除了因水資源用途不同而導致征收標準差異之外,各地的經濟發達程度也是一個(ge) 重要因素,經濟發達地區如天津、北京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每年的費用要遠遠高於(yu) 寧夏、青海得西部貧困地區。

方國華所做的統計最新數據截止到2005年,那一年全國共征收水資源費46.48億(yi) 元,其中征收額最大的是北京,為(wei) 10.22億(yi) 元,征收額最小的是青海,為(wei) 238.6萬(wan) 元。

“最新的數據目前還沒有收集全,從(cong) 1998年到2005年的數據來看,水資源費的增長幅度為(wei) 26.97%,按此推算,這兩(liang) 年的水資源費總額大約在200多億(yi) ,未來如果征收標準再提高,範圍再擴大的話,有望能達到300億(yi) 左右。”方國華如是說。

收費近半用於(yu) 行政開支

“水法”規定,水資源費應按“取之於(yu) 水和用之於(yu) 水”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wei) 開發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zhuan) 項資金。

擔任多個(ge) 城市水務改製顧問的北京大嶽谘詢公司總經理金永祥表示,據他了解大多數城市的水資源費主要用於(yu) 彌補水務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城市管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麵的開支。

據統計,1998至2005年我國共征收水資源費170.53億(yi) 元,共支出水資源費109.28億(yi) 元,水資源費支出占總收的64.08% 。

從(cong) 水資源費的用途來看,目前水資源費的顯性用途主要是在水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以及人員工資上,這兩(liang) 項開支分別占14.07%和13.02%,如果加上管理費用等成本,行政管理性費用在水資源費使用用途當中占比近一半。

方國華表示,近年來水資源費的使用途徑與(yu) 往年相比,因無多大改變,而由於(yu) 水利部門增加的一些編製和近年來物價(jia) 水平的提高,用於(yu) 行政開支的比例可能有所上升。

例如,甘肅省榆中縣水政水資源辦公室等6個(ge) 單位擠占挪用專(zhuan) 項資金384萬(wan) 元,用於(yu) 彌補公用經費等。

金永祥說,很多地方政府由於(yu) 財政緊張,原本就捉襟見肘的水資源費被挪作他用,這種現象也很突出。而水資源費之所以被大量用於(yu) 開工資等行政性開支,或源於(yu) 水利部門水利建設經費緊缺。

在2011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未出台之前,水利部門水利建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源有二:一是水利建設基金,二是水資源費。以2010為(wei) 例,當年的水利建設基金約為(wei) 180億(yi) 左右,水資源費則在200億(yi) 左右。而當年的水利建設總投資約為(wei) 2000億(yi) ,這中間的巨大差額主要靠中央財政填補。

此外,水利部部長陳雷(微博)在今年“兩(liang) 會(hui) ”時候表示,“十二五”期間每年的投資將會(hui) 在4000億(yi) 元左右。

雖然“一號文件”中規定土地出讓收益的10%用於(yu) 農(nong) 田水利建設,但具體(ti) 的計提和使用辦法直到今年7月份才由財政部頒布,按財政部門的規定,這筆資金是按季度計提,也就是說,2011年10月初,水利部門才能從(cong) 財政部門那兒(er) 拿到這筆錢,而且能拿到多少,還是個(ge) 疑問。

湖南水利廳規計處處長葛國華對記者表示,水利部門一些機構很多是吃飯財政,例如久治不愈的水利設施管護問題,很大原因在於(yu) 經費不足,“成立一個(ge) 管護的機構,而撥給它的錢僅(jin) 僅(jin) 隻夠開這些人員的工資,沒有錢,管護的工作如何去做?”

水資源費按規定隻能用於(yu) 水資源的勘察、配置、檢測、節約、保護等工作上,但方國華表示,部分地區水資源費比較少,導致上述這些工作無法有效開展,而這征管人員不足,工作無法鋪開,導致一些單位和地方的水資源費收不上來,這就導致了惡性循環。

“部分省市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過於(yu) 陳舊,不論是征收辦法,還是征收機製,已經遠遠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和水資源使用的現狀。”方國華稱。

前黃河水利委員會(hui) 水政水資源局法規處處長董黎光稱,水資源費作為(wei) 費用,理論上是以付出的勞動或提供服務的成本作為(wei) 收取的依據。但目前對水資源費的性質定位沒有統一的解釋,也使水資源費的內(nei) 涵模糊不清:但究竟哪些應該由水資源費彌補,或多大比例應該由水資源費彌補等,至今沒有在理論上和法律上給予明確而清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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