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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擬規定個體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4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起草了《個(ge) 體(ti) 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眾(zhong) 可登錄工商總局政府網站通過網站首頁右側(ce) “規章草案征求意見”欄目進入《規章草案意見征集係統》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致電、致信工商總局個(ge) 體(ti) 私營經濟監管司。有關(guan) 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wei) 2011年8月14日。

根據《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個(ge) 體(ti) 工商戶營業(ye) 執照有效期最長為(wei) 4年;登記機關(guan) 可以根據個(ge) 體(ti) 工商戶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ye) 執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為(wei) 6個(ge) 月。

個(ge) 體(ti) 工商戶應當於(yu) 營業(ye) 執照有效期屆滿前1個(ge) 月內(nei) 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換領新營業(ye) 執照,登記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個(ge) 體(ti) 工商戶營業(ye) 執照分為(wei) 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ye) 執照正本應當置於(yu) 個(ge) 體(ti) 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ge) 體(ti) 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ye) 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ye) 執照。營業(ye) 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ge) 體(ti) 工商戶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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