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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客運保費12年168億 用途不明去向成謎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賠償(chang) 金標準確定為(wei) 50萬(wan) 元。

不過,這50萬(wan) 賠償(chang) 中,有部分是乘客自己“被動”購買(mai) 的保險賠償(chang) ——火車票價(jia) 2%是“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

據鐵道部曆年年報,本報記者統計顯示,從(cong) 1999年到2010年,鐵道部共收取“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高達168.75億(yi) 元,從(cong) 1951年開始收取的費用更是難以計算。

從(cong) 1951年開始實施的《鐵路旅客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條例》就做出了相關(guan) 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兩(liang) 相比較,鐵道部的保費賠償(chang) 總金額可謂九牛一毛,且單筆每次保險理賠標準僅(jin) 為(wei) “2萬(wan) 元”,不僅(jin) 如此,據本報多方核實,火車保費收入被劃入鐵道部“運輸收入”,並沒有委托第三方保險公司經營。

過去12年收取保費168.75億(yi)

當乘客們(men) 乘坐D301次從(cong) 北京向福州進發時,他們(men) 或許沒有想到,690元的全價(jia) 票中,有13.8元是“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

就是這13.8元為(wei) 受傷(shang) 甚至不幸去世的乘客們(men) 提供了部分保險。然而,通過龐大而繁忙的鐵路客運體(ti) 係,鐵道部曆年來到底收了多少“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卻一直很難說清。

本報記者查詢曆史資料發現,國內(nei) 火車票強製保險最早見於(yu) 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頒布,規定“旅客之保險費,包含於(yu) 票價(jia) 內(nei) ,一律按基本票價(jia) 2%收取。這就意味著,從(cong) 1952年開始,鐵道部就開始收取相關(guan) 保險費用,到2011年,收費長達60年。

記者通過鐵道部門相關(guan) 人士查詢1998年前的相關(guan) 數據,但隻查到運輸旅客數量,具體(ti) 客運收入無法獲知,因此也無法獲得相關(guan) 保險費用。

但1998年之後的數據,也即近十多年的“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卻可以通過估算,呈現在我們(men) 麵前。

根據鐵道部曆年財務報表顯示,2006年-2010年的客運收入分別為(wei) 728億(yi) 元、823.93億(yi) 元、929.96億(yi) 元、1090.47億(yi) 元、1344.91億(yi) 元。

按強製保險2%的比率來算,鐵道部在2006年-2010年這5年的強製保險費收入分別為(wei) 14.56億(yi) 元、16.4786億(yi) 元、18.5992億(yi) 元,21.81億(yi) 元、26.90億(yi) 元,五年總計約98.3478億(yi) 元。

而根據鐵道部門相關(guan) 人士提供的年報內(nei) 容顯示,從(cong) 2001-2005年,火車客運收入共2665億(yi) 多元,按照2%的比例,收取的保險費約為(wei) 53億(yi) 元。

這就意味著從(cong) 2001年到2010年,鐵路客運保費收入高達151.3478億(yi) 元。

記者進一步調查得知,2000年鐵道部客運收入為(wei) 461.5億(yi) 元,1999年鐵道部客運收入為(wei) 408.76億(yi) 元,這意味著這兩(liang) 年鐵道部“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收入為(wei) 17.4052億(yi) 元。

這表明從(cong) 1999年到2010年,鐵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費”高達168.75億(yi) 元。

到本報截稿時為(wei) 止,這一數據隻是根據客運收入計算的估算值,尚未獲得鐵道部證實。

但這至少意味著,在近十多年來,鐵道部通過客運票價(jia) 2%收取保費超過160億(yi) 元。

根據鐵道部年報顯示,鐵道部2010年稅後利潤僅(jin) 為(wei) 1500萬(wan) ,這意味著2010年鐵道部收取的26.90億(yi) 元保費相當於(yu) 其利潤的179倍。

保費計入“運輸收入”?

本報記者查詢了從(cong) 2000年到2011年國家審計署相關(guan) 審計文件,並未發現相關(guan) 保險費用去向的內(nei) 容。

不過,本報記者了解到,1951年製定、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條例》迄今已實施19年之久,最高保額始終為(wei) 2萬(wan) 元。

這就意味著,鐵路客運係統的購票乘客如遇到意外,上述2萬(wan) 元保額將是鐵道部作為(wei) 保險單位支付的保險責任。然而,這並不是全部,鐵道部作為(wei) 運輸主體(ti) 的事故責任則另有規定。

按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運輸企業(ye) 與(yu) 鐵路旅客可以書(shu) 麵約定高於(yu) 前款規定的賠償(chang) 責任限額。

2008年“428”膠濟鐵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後,根據書(shu) 麵約定賠付標準設定為(wei) 20萬(wan) 元/人;此次溫州動車事件,則確定為(wei) 每人50萬(wan) 元。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直言,如果鐵道部門沒有按照《鐵路旅客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條例》投保,(鐵道部)至今提取的保險費總額,再扣除此期間發生的人身意外傷(shang) 害賠償(chang) 額,應當積累了巨額的保險準備金。

那既然保費“專(zhuan) 項”收入如此之高,支出相對較少,那這批資金到底用在何方?

記者詳細查詢了相關(guan) 材料,發現1959年,財政部和鐵道部的財保發(59)第3號、鐵道部鐵運客餘(yu) (59)字347號聯合通知則規定,保險費的收入已包括在票價(jia) 內(nei) 視作運輸收入不再單獨提出。

這就意味著保險費可當做運輸收入來使用,這也得到了其他文件的證明。《鐵路旅客意外傷(shang) 害強製保險條例》的附件規定,“車站進款所收之保險費視同營業(ye) 進款一樣,按現金出納程序之規定辦理不單獨區分。”

事實上,汽車客運中客票也包含了強製保險,但這個(ge) 保險收入卻要“全額轉交保險公司”,因此在征收營業(ye) 稅的時候,保險類收入就不再征收。

然而,鐵道部采取的卻是“內(nei) 部自收自保”的方式,沒有與(yu) 外界商業(ye) 保險公司進行合作,保監會(hui) 等部門或無法進行監管,資金去向尚不透明。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對旅客具有賠償(chang) 責任,此次(溫州動車追尾)事件後,承擔的責任額度或許將有所調整和提高,鐵道部願不願意將風險向保險公司轉嫁,將來均會(hui) 有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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