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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失業保險金標準明起正式調整

昨日,記者從(cong)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獲悉,根據國務院《失業(ye) 保險條例》、《遼寧省失業(ye) 保險條例》規定,沈陽市決(jue) 定從(cong) 2011年7月1日起對本市現行失業(ye) 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標準為(wei) :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ye) 人員,調整到每月630元(四縣市調整到525元);累計繳費滿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業(ye) 人員,調整到每月720元(四縣市調整到600元)。

具體(ti) 調整規定:

1、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dong) 區、東(dong) 陵區(渾南新區)、於(yu) 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蒲河新城、沈陽棋盤山國際風景旅遊開發區累計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ye) 人員,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由每月580元調整到630元;累計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滿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業(ye) 人員,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由每月660元調整到720元。

2、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累計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ye) 人員,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由每月500元調整到525元;累計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滿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業(ye) 人員,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由每月560元調整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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