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如期完成“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建設3600萬(wan) 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務,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投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募集的資金應優(you) 先用於(yu) 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隻有在滿足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需求後,投融資平台公司才能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用於(yu) 當地其他項目的建設。
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的通知稱,企業(ye) 債(zhai) 券具有期限長、利率低的優(you) 勢,是保障性住房項目市場融資的較好工具。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企業(ye) ,通過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從(cong) 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jia) 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如果符合國發[2010]19號文要求,以及投融資平台公司發債(zhai) 的各項條件,可申請通過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的方式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融資。從(cong) 事或承擔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jia) 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ye) ,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額度內(nei) ,通過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進行項目融資。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優(you) 先做好募集資金用於(yu) 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企業(ye) 債(zhai) 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轉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企業(ye) 債(zhai) 券募集資金用於(yu)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國家發改委將優(you) 先辦理核準手續,簡化審核環節並縮短核準周期。
為(wei) 了防範政府性債(zhai) 務風險,通知要求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投融資平台公司應按照國發[2010]19號文進行規範,並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開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的相關(guan) 條件。各地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引導、監督,保障募集資金的專(zhuan) 款專(zhuan)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