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數年之後,國務院國資委終於(yu) 對央企境外資產(chan) 管理和產(chan) 權轉讓正式立規。這意味著超過央企總資產(chan) 五分之一的境外資產(chan) 將得到規範管理。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連續出台了兩(liang) 個(ge) 文件,分別是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ye) 境外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境外資產(chan) 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ye) 境外國有產(chan) 權管理暫行辦法》。
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央企境外資產(chan) 總額已經高達40153.4億(yi) 元,接近央企當時21萬(wan) 億(yi) 總資產(chan) 的五分之一。而且,2009年央企有幾乎一半的利潤來自於(yu) 境外資產(chan) 。此前國資委對於(yu) 央企境外資產(chan) 的存量和現狀已經有全麵的摸底。據初步統計,截至2010年底,約100家中央企業(ye) 在境外(含港澳地區)設立了子企業(ye) 或管理機構。
麵對龐大的境外資產(chan) 和國家號召的“走出去”任務,央企境外發展已經到了重新規劃的機遇期。
但中央企業(ye) 的資產(chan) 管理有很多盲點。比如,一些企業(ye) 在境外作業(ye) 的現場管理較差,容易發生事故;一些企業(ye) 境外資金運行沒有納入到集團統一的資金管理中,容易使資金缺乏監管;一些企業(ye) 在境外運營中,由國有獨資逐步失去了控股地位,可能造成國有資產(chan) 流失。中航油事件、2008年所爆發的央企金融衍生品損失事件等也從(cong) 側(ce) 麵說明央企在境外金融風險防範上有諸多不足。
“出台這兩(liang) 個(ge) 辦法確實很有必要,過去的時候我們(men) 為(wei) 了靈活地走出去,沒有對央企境外資產(chan) 進行完善規範,而現在到了一定的資產(chan) 規模,規範就顯得十分必要,避免企業(ye) 在境外運營時遊離在國資監管的邊緣地帶。”上海天強管理谘詢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對記者表示。
記者注意到,《境外資產(chan) 監管辦法》的一個(ge) 突出特點就是對中央企業(ye) 所有的境外資產(chan) 實行了全麵的監管,通過報批、報備等方式讓原來主要由央企操作的境外資產(chan) 全麵列入到係統監控之中。
《境外資產(chan) 監管辦法》規定,國資委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ye) 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chan) 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ye) 重大突發事件。其中,中央企業(ye) 及其重要子企業(ye) 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wei) 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chan) 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chan) 評估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備案或者核準。這讓央企的境外資產(chan) 管理進一步公開透明。
為(wei) 防止央企經營資產(chan) 在境外流失,或者在境外經營中讓國有資產(chan) 喪(sang) 失控股地位的行為(wei) ,國資委在這兩(liang) 份文件中強化了監督。中央企業(ye) 重要子企業(ye) 由國有獨資轉為(wei) 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wei) 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國資委同時要求,對境外企業(ye) 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chan) 損失,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
對於(yu) 離岸公司這樣以往央企監管的灰色地帶,這次的文件也有了首次明確要求。《境外資產(chan) 監管辦法》規範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
對於(yu) 此前出現較大漏洞的金融風險管控,此次文件規定,中央企業(ye) 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ye) 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jue) 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guan) 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cong) 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ye) 務應當嚴(yan) 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wei) 。
祝波善對記者表示,現有的國資管理,以及企業(ye) 的財務製度都要求,對境外資產(chan) 管理的主體(ti) 公司還是在境內(nei) ,這樣容易形成境內(nei) 外企業(ye) 製度環境的不對接,可能會(hui) 碰到一些具體(ti) 操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