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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外國有產權納入陽光監管 個人代持須報批

境外國有產(chan) 權納入陽光監管。

27日,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中央企業(ye) 境外國有產(chan) 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境外國有產(chan) 權應當由央企或者其各級子企業(ye) 持有,境外企業(ye) 注冊(ce) 地相關(guan) 法律規定須以個(ge) 人名義(yi) 持有的,應當統一由央企依據有關(guan) 規定決(jue) 定或者批準,並以書(shu) 麵形式報告國資委。

國資委指出,《辦法》明確央企是其境外國有產(chan) 權管理的責任主體(ti) ,並在具體(ti) 規範中予以體(ti) 現,填補了境外國有產(chan) 權管理製度的空白。

《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規範了境外國有產(chan) 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ye) 產(chan) 權轉讓等國有產(chan) 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jia) 格、轉讓方式、對價(jia) 支付等作出了具體(ti) 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範了個(ge) 人代持境外國有產(chan) 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這是繼發布《中央企業(ye) 境外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國資委出台的又一個(ge) 針對央企境外資產(chan) 管理的辦法,這兩(liang) 個(ge) 文件都將於(yu) 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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