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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理財案例:巧用離岸信托投資理財

  一位歐洲富商,年高八十。離異多年後娶了一位小他二十歲的太太。老先生與(yu) 第一任太太育有一子。老先生找到國際著名投資銀行的一位專(zhuan) 業(ye) 理財師,希望她能幫助自己安排身後的財產(chan) 分配。

    老先生的要求是這樣的:
 
    1、現任妻子可以定期獲得數目不匪的生活費,以維持她的高尚生活水準。但條件是她不可以與(yu) 別的男人發生戀愛關(guan) 係,同居,或結婚。

  2、現任妻子去世後老先生的所剩財產(chan) 一半給兒(er) 子,另一半給孫子。

  3、如果兒(er) 媳與(yu) 兒(er) 子離婚,兒(er) 媳不可以享有他贈與(yu) 兒(er) 子的財產(chan) 。

    4、在他去世後,受益人隻能知道與(yu) 己有關(guan) 的那一部分,即:妻子不會(hui) 知道老先生對別人的贈與(yu) 。兒(er) 媳也不會(hui) 知道老先生的安排等等。

  老先生的想法很難通過普通的遺囑來實現。

  第一,遺囑是需要當著所有的當事人公開宣讀。

  第二,遺囑側(ce) 重於(yu) 財產(chan) 的分配,卻很難達到老先生對身後事的長期控製願望。

  最後,在這位專(zhuan) 業(ye) 理財師建議下,這位老先生通過一個(ge) 離岸信托的方式,使自己的意願得到妥善安排。

  信托是英美法律製度下特有的一種法律關(guan) 係。其主要的作用在於(yu) 確保私人的財產(chan) 能順利傳(chuan) 給指定受益人。原財產(chan) 所有人(信托人)將財產(chan) 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通常是國際大型的信托公司),在信托人生前通過信托公司來掌控財產(chan) (資產(chan) 可轉進或轉出信托), 在信托人去世後,受托人依信托契約對財產(chan) 進行控製或分配。在上述的例子裏,老先生的所有願望都可以寫(xie) 入信托契約,由受托人在老先生去世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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