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cong)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獲悉,兩(liang) 部委日前下發《關(guan) 於(yu) 企業(ye) 促銷展業(ye) 贈送禮品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ye) 在三種情況下向個(ge) 人贈送禮品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ge) 人應依法繳納個(ge) 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e) 代扣代繳。
通知規定,企業(ye) 在業(ye) 務宣傳(chuan) 、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ye) 在年會(hui) 、座談會(hui) 、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時,對個(ge) 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企業(ye) 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hui) ,個(ge) 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此外,企業(ye) 通過價(jia) 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ge) 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企業(ye) 在向個(ge) 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e) 對個(ge) 人購買(mai) 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以及企業(ye) 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ge) 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時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此前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複》規定,個(ge) 人因參加企業(ye) 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個(ge) 人所得稅,偶然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wei) 每次收入的20%;贈品所得為(wei) 實物的應按取得憑證上注明的價(jia) 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注明的價(jia) 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jia) 格核定應納稅額。該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