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10年7年間共向商業(ye) 銀行收取機構監管費57.74億(yi) 元,業(ye) 務監管費327.95億(yi) 元,共計385.69億(yi) 元。
今年3月27日,北京律師董正偉(wei) 向銀監會(hui) 發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函,要求公開2004年至2010年7年間,銀監會(hui) 向商業(ye) 銀行收取的監管費數額及去向。
董正偉(wei) 認為(wei) ,銀監會(hui) 收取銀行業(ye) 監管費自2004年開始,而“商業(ye) 銀行向儲(chu) 戶亂(luan) 收費也正是始於(yu) 這一年”,因此銀監會(hui) “一邊向銀行收費,一邊監管銀行”這種模式的公正性存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讓銀監會(hui) “成了商業(ye) 銀行收費合法性的辯護代理人”。
5月1日,銀監會(hui) 正式給董正偉(wei) 複函,公開了曆年監管費數據,並強調銀監會(hui) 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所有監管費均直接繳入國庫,履職經費則按程序另外向財政部申請,且預算規模“不與(yu) 銀行業(ye) 監管費收繳規模掛鉤”。
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銀監會(hui) 有關(guan) 人士再次強調:“收取監管費與(yu) 商業(ye) 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係,不會(hui) 對監管公正性產(chan) 生影響。”
律師質疑收費監管公正性
據銀監會(hui) 向《法製日報》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經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批準,銀監會(hui) 從(cong) 2004年起對商業(ye) 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chu) 蓄銀行、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等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收取銀行業(ye) 機構監管費和業(ye) 務監管費,分別針對銀行機構規模及業(ye) 務規模對監管成本的影響而征收監管費用。其中,機構監管費按照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征收,業(ye) 務監管費按照扣除實收資本後的資產(chan) 總額征收。
“我們(men) 注意到,銀監會(hui) 成立次年就開始收取商業(ye) 銀行機構監管費和業(ye) 務監管費,由此商業(ye) 銀行向儲(chu) 戶亂(luan) 收費也開始了。監管機構向被監管企業(ye) 收取監管費用,監管的公正性便喪(sang) 失了。銀監會(hui) 監管銀行收費實際成了銀行收費合法性的辯護代理人。”董正偉(wei) 向《法製日報》記者解釋了質疑銀監會(hui) 的起因。
“我不反對向銀行收取監管費用,但是收費機關(guan) 不應是銀監會(hui) 。被收取監管費的銀行往往都會(hui) 通過收取儲(chu) 戶費用來轉嫁成本,如果這時候監管機構就是這筆成本的源頭,那麽(me) 就很難保證監管的公正性。因此,必須打破銀監會(hui) 收費監管銀行的模式。”董正偉(wei) 說。
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董正偉(wei) 提出:“既然最終這筆監管費都要劃入財政,為(wei) 何不直接從(cong) 這些國有銀行上交國家財政的利潤中增加?任何人為(wei) 地增加成本的行為(wei) 最終都將促使銀行將成本轉嫁於(yu) 消費者身上。”
對於(yu) 這一觀點,在2004年監管費出台之初,清華大學教授李稻葵(微博)也曾直言,對銀行監管是政府的職責,應由財政出錢,“銀行監管代表的是政府對整個(ge) 經濟活動的利益進行監管”。
銀監會(hui) 稱不影響監管公正
對於(yu) 收費監管是否影響監管公正性,在答複《法製日報》記者的問題時,銀監會(hui) 強調:“銀監會(hui) 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管理體(ti) 製,銀行監管收費屬於(yu) 國家行政事業(ye) 性收費,銀監會(hui) 僅(jin) 負責銀行業(ye) 監管費的具體(ti) 執收工作,所收繳費用直接繳入國庫,由中央財政並入國家財政總預算,經全國人大批準後統一分配和使用。”
而對於(yu) 履職經費劃撥是否與(yu) 監管費收取存在關(guan) 聯,銀監會(hui) 在給記者的回函中稱:“全部通過‘中央部門預算’規範程序向財政部申請,預算規模根據日常運轉和監管工作需要確定,不與(yu) 銀行業(ye) 監管費收繳規模掛鉤。因此,收取監管費與(yu) 商業(ye) 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係,不會(hui) 對監管公正性產(chan) 生影響。”
事實上,對於(yu) 為(wei) 什麽(me) 要實行監管收費,銀監會(hui) 在2004年就公開作出過解釋:
首先,銀監會(hui) 認為(wei) ,同財政撥款相比,實行監管收費“更能強化監管當局和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率觀念”,有利於(yu) 發揮被監管機構對監管當局的監督作用,促進實現有效銀行監管。
其次,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銀監會(hui) 稱多數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對金融業(ye) 實行了監管收費製度。“銀監會(hui) 實行監管收費製度將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並進一步邁向國際慣例”。
第三,證監會(hui) 、保監會(hui) 成立後均實行了監管收費製度,此舉(ju) 可以使3個(ge) 監管機構的做法保持一致,避免部門間的政策差異。
商業(ye) 銀行收費是否合法
在質疑收費監管的公正性外,董正偉(wei) 還提出,目前商業(ye) 銀行收費項目過於(yu) 繁多,而銀監會(hui) 並未起到應有的監管作用。
據了解,商業(ye) 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ye) 銀行辦理業(ye) 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hui) 同國務院價(jia) 格主管部門製定。”
據此,董正偉(wei) 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與(yu) 國家發改委、銀監會(hui) 一起對商業(ye) 銀行所有收費項目和標準係統進行清理,“凡是沒有經過3部委政府定價(jia) 程序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對此,銀監會(hui) 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則提出,依據我國價(jia) 格法律體(ti) 係,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jia) 格的機製。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jia) 格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或者政府定價(jia) 外,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由經營者自主製定。
而我國《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銀行卡年費、工本費、掛失費、跨行交易手續費、小額賬戶管理及異地存取款費均屬市場調節價(jia) 範疇,由商業(ye) 銀行自主定價(jia) 。因此銀監會(hui) 認為(wei) :“在遵循監管要求前提下,銀行從(cong) 自身成本、風險防範及經營策略考慮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wei) 是合法合規的。”
除了相關(guan) 法律規定外,對於(yu) 商業(ye) 銀行收費的理由,銀監會(hui) 也表示理解:“商業(ye) 銀行在提供服務和商品時付出了經營成本,例如在向客戶提供銀行卡或存折時,需要支付銀行卡或存折的材料費;在向客戶提供電匯等跨行交易服務時需要向中間機構或清算組織支付費用等。”
但銀監會(hui) 同時也表示,為(wei) 維護商業(ye) 銀行和消費者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ye) 銀行服務收費行為(wei) 管理,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銀監會(hui) 與(yu)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3部門聯合,正在對《商業(ye) 銀行服務價(jia) 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目前相關(guan) 工作正在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