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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規定:企業未存工資保證金不得開工

海南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hui) 22次會(hui) 議日前審議通過《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實施工資保證金製度的行業(ye) 企業(ye) 拒不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的,相關(guan) 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不被拖欠。

據海南省人大常委會(hui) 副主任畢誌強介紹,海南目前對建築、交通運輸、水利水電等行業(ye) 的企業(ye) 實行工資保證金製度。工程項目法人和施工企業(ye) 應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未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的,相關(guan) 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wei) 被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相關(guan) 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製。

另外,《規定》要求,政府部門可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對其他行業(ye) 實行工資保證金製度。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報酬,先行墊付的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wei) 限。

《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以及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chang) 金、賠償(chang) 金等行政處理決(jue) 定,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jue) 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hui) 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支持和幫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資的勞動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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