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管部門及時上報的企業(ye) 經營和重大投資情況本來是央企的應有之責,但在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中仍出現了多家央企多項瞞報或緩報情況,凸顯國有資產(chan) 監管仍待進一步改革。
央企監管“肌無力”
上周國家審計署所公布的14家中央企業(ye) 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顯示,多家中央企業(ye) 在一些影響主管部門上報、備案的項目上采取了“繞行”的方式。
另外在薪酬福利、違規開工等方麵,中央企業(ye) 二級企業(ye) 對中央企業(ye) 集團一級也存在瞞報的狀況。
早在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之初,國資委所發布的第四號令就是《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統計報告辦法》,明確要求“企業(ye) 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財務會(hui) 計製度和統一的編製要求,編製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統計報告,做到內(nei) 容完整、數字真實,不得虛報、漏報、瞞報和拒報”。
除此之外,在投資方麵,國資委在2006年出台了《中央企業(ye) 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不過,在層層上報監管之下,還是在審計中發現了大量財務管理漏洞,這意味著,現有的國有資產(chan) 監管方式或許還需要繼續完善。
上海天強管理谘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對記者表示,整合國資體(ti) 係中,至少一些企業(ye) “小山頭”的意識相當濃厚的,監管難度很大。
“社會(hui) 性的企業(ye) 還有工商、稅務等方方麵麵的製約,但央企並不是一個(ge) 完全的市場主體(ti) ,它們(men) 在地方和電力、石油等一些特殊的行業(ye) 相當強勢,對於(yu) 違規開工、違規發放薪酬福利等行為(wei) 習(xi) 以為(wei) 常,有一些潛規則已經成為(wei) 定式思維,甚至得到職工和幹部響應和擁護,這是十分可怕的,而國資監管本身這幾年更著重在重組整合,在監督企業(ye) 運作方麵的管理鏈條始終沒有建立完善起來。”祝波善表示。
應增加多體(ti) 係監督作用
據記者了解,在現有的上報製度之外,國資監管體(ti) 係還有多個(ge) 體(ti) 係能夠共同監督央企:審計體(ti) 係、紀檢體(ti) 係、巡視工作體(ti) 係、監事會(hui) 體(ti) 係和國資委所派駐的獨立董事體(ti) 係,其中前三者都是以國資委和相關(guan) 部門的事後清查為(wei) 主,而後兩(liang) 者則依靠國資委派駐企業(ye) 的監事會(hui) ,直接參與(yu) 企業(ye) 重大決(jue) 策過程,並實行事前和事中的控製。
祝波善對記者說,僅(jin) 憑國資委本身,是無法監督這麽(me) 多的企業(ye) ,必須要在出資人地位上發揮董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的作用,讓它們(men) 來直接監督企業(ye) 。
“這些出現審計問題的企業(ye) 中,我想應該也有一些企業(ye) 有董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但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國資委還必須進一步落實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權責,實行問責製。”祝波善表示。
另外,國資委在監管的時候還需強化信息化管理,對央企投資、產(chan) 權轉讓展開實時監測,提高報表的報送頻次,同時強化同稅務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
國資委原副主任李偉(wei) 就曾在全國國資監管信息化工作會(hui) 議上說,國資數據采集係統有效性和共享性弱,數據覆蓋範圍小、深度不夠,數據及時性和針對性差,應該加強對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特別是重大財務信息和產(chan) 權轉讓的實時監測和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