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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hui) 保險法將自今年7月1日施行。為(wei) 了確保法律的順利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若幹規定》(草案),並於(yu) 近日麵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5月20日。

  草案對社會(hui) 保險法規定的相關(guan) 待遇作了進一步細化。養(yang) 老保險方麵,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hui) 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於(yu) 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草案規定,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對於(yu) 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的,草案規定,可以申請將其個(ge) 人賬戶儲(chu) 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了個(ge) 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ge) 人賬戶餘(yu) 額繼承辦法,提出“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ge) 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草案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死亡後,個(ge) 人賬戶中的餘(yu) 額可以全部被繼承。草案同時強調了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yi)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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