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hui) 保險法將自今年7月1日施行。為(wei) 了確保法律的順利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若幹規定》(草案),並於(yu) 近日麵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5月20日。
草案對社會(hui) 保險法規定的相關(guan) 待遇作了進一步細化。養(yang) 老保險方麵,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hui) 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於(yu) 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草案規定,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對於(yu) 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的,草案規定,可以申請將其個(ge) 人賬戶儲(chu) 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了個(ge) 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ge) 人賬戶餘(yu) 額繼承辦法,提出“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ge) 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草案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死亡後,個(ge) 人賬戶中的餘(yu) 額可以全部被繼承。草案同時強調了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yi)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