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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個人賬戶空賬風險增大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yi) 近日在公開場合表示,雖然2010年全國養(yang) 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yu) 1.5萬(wan) 億(yi) 元,但是並沒有落實到對應的個(ge) 人賬戶。一方麵職工個(ge) 人賬戶大部分是空賬,另一方麵已有的積累資金保值增值無門,在物價(jia) 水平上漲的背景下,實際上處於(yu) 縮水和貶值的狀態。

社保基金所麵臨(lin) 的上述問題如何解決(jue) ,數量巨大的社保基金該如何管理?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的話題。

個(ge) 人賬戶空賬風險增大

據胡曉義(yi) 介紹,“十二五”期間,人口老齡化來勢迅猛,對推進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帶來很大挑戰。2010年,我國超過60歲的老年人口達1.74億(yi) ,大約占總人口的12.8%,預計到“十二五”末將達到15%左右,並且在十幾年內(nei) 將進入到老齡化的高峰,這對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險影響尤為(wei) 巨大。

“以前學界對這個(ge) 問題討論不少,但是官方這樣公開說還是第一回。”清華大學就業(ye) 與(yu) 社會(hui) 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據楊燕綏介紹,早在1997年,我國進行養(yang) 老金製度改革時,就涉及到了社會(hui) 統籌與(yu) 個(ge) 人賬戶的結合。“當時涉及個(ge) 人賬戶,已經考慮到了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就是說個(ge) 人賬戶有一些錢,可以分擔老齡化社會(hui) 給養(yang) 老保險金帶來的負擔,這是需要積累的,設計是好的”。

但為(wei) 什麽(me) 會(hui) 出現空賬呢?

“這是因為(wei) 最初製度運行的時候,還沒有養(yang) 老金的預算。當時退休的國有企業(ye) 職工的養(yang) 老金由誰來付的問題沒有解決(jue) 。這在理論上也叫改革的成本,沒有做安排。1997年《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統一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決(jue) 定》剛開始實施,養(yang) 老金就不夠。1998年全麵啟動國有企業(ye) 改革,帶來的是減員增效,下崗職工變成提前退休的人,繳納養(yang) 老金的人一下子少了,當年養(yang) 老金就不夠花,所以就把儲(chu) 蓄在個(ge) 人賬戶上的養(yang) 老金挪用了,挪用之後還是不夠,國家還補了很多。自此以後,個(ge) 人賬戶一直被挪用,由此就形成了現在的空賬。”楊燕綏說。

空賬的嚴(yan) 峻後果也是顯而易見的。

“現在都講2015年是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hui) 的一個(ge) 拐點,勞動人口急劇下降,到那個(ge) 時候,就會(hui) 從(cong) 幾個(ge) 納稅人去養(yang) 一個(ge) 老人變成不到一個(ge) 納稅人去養(yang) 一個(ge) 老人,而那時老人的養(yang) 老金又是空賬,就可以想象未來的社會(hui) 風險有多大。”楊燕綏說。

胡曉義(yi) 也認為(wei) ,在醫療保險領域,由於(yu) 老年人的患病率和醫療費用是其他年齡段人口的數倍,因而老齡化必然帶來醫療總費用的迅速增長,所謂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就意味著人口紅利窗口隨之關(guan) 閉,承擔社保供款責任的中青年勞動人口相對或者絕對減少,生之者寡、食之者眾(zhong) 的結構性矛盾愈加突出。迄今為(wei) 止,世界上沒有一個(ge) 人口超過10億(yi) 的國家進入老齡化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對我國的挑戰極為(wei) 嚴(yan) 峻。

而社保基金空賬的背後,還有一個(ge) 耐人深思的問題,就是空賬的出現是否合法。

“從(cong) 法律上講,個(ge) 人賬戶上的養(yang) 老金是個(ge) 人的合法財產(chan) ,但是現在一些地方政府挪用養(yang) 老金並沒有跟任何人商量,從(cong) 法律上說就是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所以說空賬問題從(cong) 法律上和財務上講都是社會(hui) 一大隱患。”楊燕綏說。

社保基金麵臨(lin) 貶值“尷尬”

根據胡曉義(yi) 的介紹,在個(ge) 人賬戶出現空賬的同時,還麵臨(lin) 社保基金貶值縮水的問題。

據了解,2007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首次審議的社會(hui) 保險法開始在法律層麵關(guan) 注社保基金的監管問題,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也已被原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規劃。為(wei) 給社保基金監管立法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資料,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社保基金監管立法研究”課題組連續在假期組織部分教師和碩士研究生,分赴北京、上海、江蘇、廣東(dong) 、山東(dong) 等15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社保基金監管情況的調研。

調研的負責人之一胡繼曄教授告訴《法製日報》記者,基金保值增值問題嚴(yan) 重。“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的結餘(yu) 基金,都是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mai) 國債(zhai) 。銀行利率近年來已低於(yu) 工資增長率,而適合社保基金投資的國債(zhai) 數量、期限又無法滿足要求。現在我國正處於(yu) ‘人口紅利’期,隨著社保基金征繳力度的加大,其結餘(yu) 也會(hui) 越來越多,在銀行存放不動的貶值是社保基金麵臨(lin) 的最大挑戰”。

胡繼曄認為(wei) ,從(cong) 社保基金監管的法定義(yi) 務來講,不能僅(jin) 僅(jin) 是“不被挪用”就可以了,保值增值同樣是監管的“題中應有之義(yi) ”。

“如果你現在往社保賬戶中存入1000元,20年後仍然給你1000元,從(cong) 表麵上看,你並沒有吃虧(kui) ,但那又有什麽(me) 意義(yi) 呢?”胡繼曄說,“社保基金的規模現在是以萬(wan) 億(yi) 元計,這樣一大筆錢,定活期之間的利息差每年就可達數百億(yi) 元。表麵上看錢還在那裏,還是那麽(me) 多,但從(cong) 資金的時間價(jia) 值角度分析,隨著時間的推移會(hui) 造成越來越大的損失。如果財政專(zhuan) 戶的管理者僅(jin) 僅(jin) 隻是將社保基金存了活期,那參保人自己去銀行存活期不是更直接?”

“現在不管是空賬利息還是滾存資金,實際上都沒有投資運作的利息,這又會(hui) 帶來什麽(me) 影響呢?現在,在發放城鎮企業(ye) 職工的養(yang) 老金時,個(ge) 人賬戶滾存資金要除以計發月數,可是現在滾存資金的記賬利息很低,再除以越來越長的計發月數,實際金額就下降了。金額下降使城鎮企業(ye) 職工的養(yang) 老金替代率越來越低,企業(ye) 職工也就越來越不滿意。空賬導致養(yang) 老保險的危機是長遠問題,可是從(cong) 近期來看,替代率已經越來越低了。這就是空賬和不投資運作給養(yang) 老金製度都帶來的麻煩。”楊燕綏說。

突破監管困局需加強立法

在業(ye) 內(nei) 人士看來,社保基金諸多問題的背後,實際上就是監管的困局,也就是沒有“把錢管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共管理研究所的一名研究人員一直關(guan) 注社保基金的監管,他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舉(ju) 例說,從(cong) 全國來看,湖北省武漢市屬於(yu) 在社保基金監管方麵走得比較快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據這名研究人員介紹,為(wei) 加快建立社保基金監管信息披露體(ti) 係,推進政務公開和“陽光工程”。武漢市依據國家有關(guan) 部署,正逐步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網絡體(ti) 係和數據信息體(ti) 係,重點加強了醫療、失業(ye) 、工傷(shang) 、生育等保險信息網絡建設,實現各基金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有效地避免和減少了信息不對稱的難題,為(wei) 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效率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來源。另外,為(wei) 促進信息披露體(ti) 係的建設,武漢市還出台了具體(ti) 的規定,要求社保基金托管機構將社保基金運營結果定期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公開,強化其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服務意識,同時不斷提高公眾(zhong) 的社會(hui) 保險意識。

不過,在這名研究人員看來,武漢在社保基金監管方麵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如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時性有待加強;監管主體(ti) 間職能重疊交叉,職責不清,缺乏協調機製和有效監督;社保基金監管體(ti) 係缺乏對社保基金籌集和征繳投資運營基金給付的流程監控;社保基金監管的市場化程度明顯不足。

而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社保基金監管立法研究”課題組的調研表明,上述問題在各地具有共性,最根本的原因在於(yu) 相關(guan) 法律製度的缺陷。

“調研發現,社保基金立法層次太低,基金監管部門執法無力。目前主要由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構成社保基金監管的法律框架,隨著社保基金管理體(ti) 製的變化,除社保經辦機構外,財政、稅務、銀行、郵政儲(chu) 蓄等部門相繼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麵對諸多部門和機構,基金監督工作環節增多、鏈條加長,使得社保基金監管部門在橫向對有關(guan) 部門、縱向對地方政府時,監督和被監督的主體(ti) 不明確,沒有處罰權,約束效力差,嚴(yan) 重影響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胡繼曄說。

對此,胡繼曄提出了社保基金監管的立法建議:“提高立法層次,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ti) 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決(jue) 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利結構和運行機製’的要求,可以利用目前製定社會(hui) 保險法的契機,明確社保基金監督主體(ti) 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則。由於(yu) 我國在立法、修法、廢法過程中還缺乏經濟評價(jia) 和社會(hui) 、環境分析,使得法律更多是原則性的框架規定,需要配套性法規才具可操作性。因此,在未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社會(hui) 保險法後,在認真吸收現行社保基金監督管理方麵有關(guan) 行政規章合理成分的基礎上,製定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加上其他相關(guan) 法規、規章,構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ti) 係,使監管主體(ti) 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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